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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民的出題上來看,這是一個很小、很基礎卻相對重要的考點。

而且在歷屆試題中,從之前到現在都有出題的紀錄。101
年司法五等公民與英文第1題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我國刑法規定,刑法的種類可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以下哪一種不屬於主刑?(A)沒收(B)徒刑(C)拘役(D)罰金。

既然採取系統化的學習法,我們要先取得必要的資訊,亦即,所謂刑法所規定的刑罰為主刑與從刑的法源基礎在哪裡。依據刑法第33條與第34條之規定:

(一)刑法第33條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

1.死刑。

2.無期徒刑。

3.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4.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5.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二)刑法第34條則規定了從刑之種類,其種類如下:

1.褫奪公權。

2.沒收。

3.追徵、追繳或抵償。

因此,我們會將上述內容整理為:

→主刑與從刑都是刑罰,與保安處分不同。

→主刑有3個性質,即生命刑、自由刑與財產刑。但是在種類上有5種,乃包括死、無期、有期、拘役、罰金。其中死刑是生命刑,無期、有期與拘役是自由刑,而罰金刑最輕,是財產刑。

→從刑是從屬於主刑的刑罰,主要是對行為人之身分與財產所為之限制。如褫奪其被選舉權與應考試服公職權,就是一種身分上之限制;而沒收與追徵、追繳或抵償,都屬於對財產之從刑,例如供犯罪所用之物要沒收,犯罪不法所得要追徵、追繳或抵償。

→雖然是從刑,但是刑法有規定,如果是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法官判決的時候可以單獨宣告沒收。

在公民中,法條的條號不是重點,要件內容的掌握才是重點。因此,口訣可以整理為:

◎主刑有5種:死刑、無期、有期、拘役、罰金。

◎從刑有3種:褫奪、沒收、追償。

然後再強化自己的概念,讓概念樹繼續發展:

◎主刑三性質;生命、自由、財產。

◎褫奪公權乃褫奪;被選舉權、應考試服公職權。

所以,我們可以選出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因為沒收是從刑,自然不會是主刑。

這一類的題目可以歸納入基礎要件題的具體類型,不論是哪一個出題領域,都會要求基礎定義與要件之掌握;

考生要盡可能系統化地學習,並強化基礎概念,就是這一類題型最好的準備方式。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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