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們其實一直有詢問申論題究竟要如何寫的問題。

因為身邊還有許多其他工作,所以老師打算初步先從幾個比較經典的題型來說明,之後再進行系統性的介紹。

我們先從最基礎的法規要件題型來說明。

申論題的寫法,通常在口訣上我們會使用所謂「起、承、轉、合」的概念。但是,這個概念只是抽象的部分,而我們在具體的題目編排上,通常沒有這麼複雜,僅以三階段來處理,亦即用破題、主幹與結語三大部分來安排答題的內容。而這個結構與起、承、轉、合之搭配如下:

→起:破題:

→承、轉:主幹。

→合:結語。

但並非必然都要有結語,有時題目結構本身就已經非常龐雜,將答題主幹完成可以說是非常重要的關鍵,整個題目的完成度也通常會從這裡加以判斷。

光是這樣太抽象了,我們以101年地特三等交通行政類科交通行政第2題來具體說明如何答題。題目如下: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而評鑑之相關事項有那些?試列舉說明之。(25分)

(一)從法源基礎破題

題目的關鍵字為大眾運輸,因此並非單純的陸運、航運或空運之部分,應為促進大眾運輸之整體觀察,因此會先從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下稱本條例)去尋找法源基礎。依據本條例第7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依據本條例第3條之規定。第7條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乃為交通部。因此,破題可以從這個部分導入,亦即交通部為辦理大眾運輸事業之評鑑,應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7條之規定,制訂相關辦法,而交通部依據此一授權,遂訂有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下稱本辦法),以規範評鑑相關事項與內容。這樣我們就完成簡要的破題。

(二)主幹部分之架構

既然在破題部分已經確立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之規定內容為答題之主幹,而題目最核心之關鍵字,為評鑑之相關事項;因此要將進行評鑑最重要之部分具體說明,但不需要將本辦法中所有項目均列出。比較妥當的方式,乃為分點具體處理。我們可以這樣寫:

1.評鑑辦理機關與方式

依據本辦法第2條之規定,大眾運輸事業,其營運與服務評鑑,由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分組加以辦理。而依據本辦法第4條與第5條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事業之評鑑時,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同時應依評鑑項目訂定評鑑執行要點,載明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之後實施。

2.評鑑項目

這個部分就是題目最重要的核心部分。依據本辦法第3條之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

1)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4)公司經營與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而上述之評鑑項目及配分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不同業態視實際需要,加以彈性調整;以符合不同類別大眾運輸之特性,方得進行適性評量。

3.評鑑之列等

依據本辦法第9條之規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4)丁等:未滿六十分。

這個時候,主幹的部分就要收攏,不能過度擴張。既然已經寫出項目與列等,則結尾時寫出評鑑之效果即可。

(三)結語要畫龍點睛

類似這樣的題型,到了要收尾的時候,要把還不夠的資訊當作最後的部分補充上去。這時候要注意一個部分,即評鑑之結果必然有優劣,則評鑑結果即可能影響賞罰與路線審核。因此,依據本辦法第11條與第12條之規定,評鑑結果具有2項積極作用:

1.計畫審議之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得作為主管機關有關大眾運輸路(航)線經營權、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依據。

2.獎勵與缺失之基礎:主管機關對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得核發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報請中央主管機公開表揚;評鑑結果有缺失之項目,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予以公告之。

這就是完整的解題思維與解題方式,請考生務必勤加練習,必能創造佳績,一舉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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