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初等考試要考複選題這個消息,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國文、英文、公民這三科,原本從出題老師的結構上來看,就是也會出單選題,也會出複選題。

因此,與其說是國家考試的調整,不如說是將原本出題老師被限制的部分,解除限制,恢復他們原本的樣子。

所以,其實對出題老師來說,現在的規則與內容,本來就是他們習慣的;

也就是長久以來,我已經非常習慣的內容與方式。

以公民來說,因為大綱才剛修正,所以內容不容易再有調整,在出題,不論開會的時候支持或是不支持,都要按照現在的大綱去出題。

考選部也是聰明人,既然要我們接受這樣的大綱,就解除我們不能出複選題的限制,恢復我們在題目上的部分支配權。

然後,老師有涉獵的部分,就是公民與法學大意,而這兩科,早就出有複選題的預備試題在等考生了。

看了外頭出版社出的法學大意複選題,只想苦笑而已;那應該都是騙人的吧?

隨便出個幾題就騙到大家的錢了,也可憐辛苦的考生與家人必須要付錢去換取沒有具體用處的東西。

考選部的想法,跟那樣湊法條、填空式的出題不同,其實給我們的要求更多、要我們更能「促進試題鑑別度」,使考生能「積極思考,準確判斷」。

老師不喜歡說空話,用實例題說個明白。

以公民而言,舉生產與經濟的部分來說明,會比較清楚:

(    )◎下列為黑豆國去年各項產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交易情形,請問:哪些項目的價值可計入黑豆國當年的GNP中? (A)黑豆包子店大量購入麵粉的成本花費 (B)黑豆國外交官駐志龍國大使館的薪水 (C)外國藝人來黑豆國舉辦演唱會所得之酬勞 (D)農夫辛勤工作後自產自用的稻米價值 (E)流動攤販販賣蔥油餅和豆漿等的收入。


出題的範圍沒有改變,都一樣是測驗GNP的基本概念。一般來說,GNP是指一國的國民在某一單位時間(通常為一年)中,生產的所有最終商品和勞務的市場價值。國民生產毛額是以生產者的國籍為界定範圍,依照國民生產毛額的定義,外籍勞工在我國從事生產所創造出來的價值不包括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但是我國國民僑居在海外者,其生產價值包括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我國國民資產存於國外所孳生的利息,也是算在我國國民生產毛額中。GNP的多寡代表一國生產力的大小,也可由其得知一國經濟的盛衰。

這個標準雖然在經濟學裡面已經被認為是粗糙的概念,但是在公民的出題範圍中,仍然是重要的概念。考生要記住的點非常簡單,就是:

1.國民生產毛額不是用地區來計算,是用國籍來計算。因此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不論是不是在國內,其正式勞動所得即應歸入國民生產毛額。
2.地下經濟活動(在家帶小孩、攤販出售商品、以物易物或私底下之二手交易等)、移轉性支出、證券交易,均不計入GNP;
可以記憶成非正式經濟活動不計入。
3.僅計算最終商品的市場價值,其餘的部分都不計入。因此,正式交易市場上賣多少錢,那個價格就是計算GNP的標準。

學會了這3個標準之後,我們就要用這3個標準去檢查每一個選項,亦即;做5小題的是非題。

(A)購入麵粉僅為原料之購入,並非最終商品之市場價格,因此不能計入GNP;
(B)外交官駐外工作之薪水,雖是駐外工作,但外交官是我國國民,其工作亦為正式經濟活動,故應計入GNP;
(C)外國藝人並非我國人,因此其酬勞屬於外國之GNP,不應計入我國之GNP;
(D)農夫自產自用之稻米,雖然是非市場用途之自用部分,但仍屬正式生產活動,因此應計入我國之GNP;
(E)流動攤販之營業所得,為地下經濟活動,因此不計入GNP。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本題的答案為(B、D)。

所以,不難,只是在複選題的部分多做一個選項而已,而且考選部已經確定我們的出題規則,就是複選題都必須至少有2個正確答案,換句話說,有可能有2個、3個、4個或全部正確之可能結果,但是不應該出現僅有1個標準答案的情形,這也是為了單選題與複選題在出題意識上應「明確區別」的要求。

法學大意也是這樣喔,我們下回在基礎法學專區裡細說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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