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應該要早一點開始連載的。
許多同學在問:「老師,說好的行政法呢?」
對不起,讓各位久等了;也不會再讓各位聽不懂而找不到支援了。
那麼,先說明一下國家考試的基礎範圍。
不論命題大綱寫得多麼天花亂墜,其實國考中行政法、行政法概要的範圍,都是以行政程序法為核心去發展的。
行政法,管的是行政事務,因此遵照一定的程序處理,人民才知所遵循,辦理事務與落實政策才會有效率,這就是行政程序法的由來。
從行政程序法開始,既然行政法本質上是處理國家、政府或是行政機關 與 人民之間的關係,其性質就是公法。
而不論是行政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行政法人法甚至包括公務員法整體與國家賠償法,都是公法。
而近年來有時會在國家考試中出現的地方制度法,也一樣是公法。
因此,行政法為公法。這是第一個基礎考點,不論在法學大意、法學緒論或是行政法中,都是最基礎的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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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這個基礎概念之後,行政法是行政與法之構成,相信是一般人都能理解的概念;但是,行政的範圍與意義,以及行政法的範圍與意義;
在國家考試之中,尤其是一般公務人員的考試中,卻是個假議題,因為從97年國家考試進行大改制之後,這個部分其實一直都沒有具體納入出題意識中。
基本上,行政的意義,會在「行政學」中出題,而行政法的意義,則毋須多言,只要從各個行政法領域中出題,就可以看出考生是否理解行政法的內容。
對一般公務人員來說,這才是重要的。因此,行政與行政法的意義,不要深究,避免浪費寶貴的準備時間。這是第2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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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這兩項基礎認識之後,我們要建立最基礎的體系,也就是行政法的體系構成,是環狀體系。
而這環狀體系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的落實,透過依法行政的落實,可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
因此,第一個要學習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如下圖所示:
行政程序法透過第1條與第4條的規定架構了依法行政原則的外框,然後,這個外框裡頭的東西;有的已經透過行政程序法或其他行政法本身加以規定;
有的則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深刻地闡述其內容,因此,依法行政本身的內涵,在國家考試中,其實已經固定了。
這時候我們就會遇到第1個問題,行政法的法條,要怎麼背才會熟記,其實方法很簡單,就是分點、分類,相關的部分連結起來,就足夠了。
所有的法律科目,都不會考條號,也就是不會考第幾條第幾條;但是,學會使用條號來幫助自己記憶,光是這樣就能領先其他考生一大步。
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行程法)第1條規定: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而同法第4條則規定: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我們如何整理比較好呢?請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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