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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師來說,這是一個非常自然的消息,因為現行航業法,確實已經不符合交通部組織調整與相關法規之搭配。

行政院在說明這一次航業法修正草案時,採取如下之立場:

航業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年六月三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其間歷經三次修正。鑑於航運事業經營環境之複雜及變化快速,為使國內海運經營制度能與國際接軌,爰將經營國內固定航線由許可證制改為登記制;另船舶出租業自本法八十四年修正公布迄今,並無經營之事實,且光船出租登記於船舶登記法已有規範,爰將船舶出租業之相關規定刪除;復鑑於船員法已將船員訓練、僱用及違法行為之處分等事項納入,乃配合刪除相關規定。爰擬具「航業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符實務,並使航業辦理機關權責事權明確,原航業業務辦理機關「航政局」,修正為「航政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鑑於本法自八十四年修正公布迄今已逾十餘年,並無船舶出租業經營之事實,且船舶運送業租傭船舶營運係屬市場經營機制之一環,而光船出租登記於船舶登記法已有規範,在尊重市場自由競爭及業者經營意願之原則下,爰將本法有關船舶出租業之相關規定刪除。
三、為使國內海運經營制度與國際接軌,並提供船舶運送業營運之彈性,爰將經營國內固定航線之許可證制改為登記制,並就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固定客運航線之停航或減班,由事前「核准」,修正為事前或事後「備查」。(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為使船舶運送業者確實負起經營風險之責任,增訂業者須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之規定。另為落實海商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增訂業者為旅客投保人身傷害保險時,不受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以保障旅客權益,並利實務運作。(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穩定民生物資之價格,並鼓勵擴大國輪船隊,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時,由交通部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配合運送,以提升效率並符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六、考量船員訓練、僱用、違法行為之處分等相關規定,已於船員法加以規範,為避免法規之競合,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
七、現行條文第五十九條就不同航業別之罰則於同一條文加以規範,其處罰對象及違規事實構成要件並不明確,爰依其業別分條訂定其罰則。(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八條)

老師對照了一下修正草案與通過條文之內容,幾乎完全一模一樣。雖然總統還沒有公布,但具體內容已經確定,不如早點讓考生們知悉;

也可以利用過年時間去學習。

請點下述網址直接下載: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2888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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