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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看題目:

(  B  )7.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敵意環境性騷擾」(行為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受害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之受害人?
(A)求職者(B)受僱者(C)求職者與受僱者皆有可能(D)雇主、求職者與受僱者皆有可能。

從題目上來看,考生最常發生的疑問,乃在於從法條上來看,受僱者與求職者均有可能發生受到雇主不當性騷擾之情事;為什麼答案不是(C)?
其實這是立法時與一般通說見解在理解這個法條時,與考生記憶背誦法條時的落差。
準確的理解方式是這樣的;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關於性騷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因此,第12條第1款最主要之保護對象,乃為受僱者;而第2款則為保護受僱者與求職者。官方的說法是這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將性騷擾區分為兩大類型,「敵意環境性騷擾」意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及「交換式性騷擾」意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因此,第12條之規定並沒有保護雇主,第1款保護受僱者第2款保護受僱者與求職者
回到第7題來看,我們就會發現題目很清楚地描述了這是敵意環境性騷擾,因此屬於保護受僱者之範圍;所以答案選(B)。

考前複習表格如下:

性平法第12條所規定之性騷擾

類型

保護對象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執行職務之受僱者

交換式性騷擾

受僱者或求職者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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