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一題始終明確,但不知道考選部為何給了這個解答。這是105年初等社會行政等公民與英文第26題:

某記者跟拍名人夫妻,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罰鍰,該記者認為損害其新聞自由,最後依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大法官為了審理此釋憲案,雙方應透過下列何者來進行言詞辯論?

(A)最高法院 (B)憲法法庭 (C)大法官會議 (D)最高行政法院。

考選部公告解答為(B)。實際上這是出題老師媒體識讀之錯誤。

我們可以明確地從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得到標準解答: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十項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同法第5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因此,題幹所稱之爭議事實,並非憲法法庭處理之部分。

出題老師應該是錯誤地依據了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的規定去理解有關言詞辯論之部分,該法第13條規定:

Ⅰ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Ⅱ前項言詞辦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第二項固然說明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之規定,但既謂準用,乃言詞辯論程序之準用,而非實際上透過憲法法庭處理題述之事實。

因此,正確之理解,應為大法官會議召開言詞辯論庭,而非以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故最適當的解答為(C),而非(B)。

如果考生有疑義,可以透過此一見解加以申訴,權利在你們自己手上,該爭取的就要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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