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覺得這一題並不完善,而且雖然題幹提到釋字第565號,但是在正確答案的選擇上,其實發生了疏漏。

地方特考四等各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第11題是這樣描述的:

11.依司法院釋字第 565 號解釋,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自民國 79 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A)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性質上屬於稅捐優惠

(B)民國 79 年以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係基於所得稅法之明文授權,尚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C)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造成同等經濟能力之人,稅捐負擔卻不平等

(D)租稅優惠是基於量能平等負擔原則。

考選部第一輪選擇之解答為(D),公職王選擇為(C),而我選了(B)。

--------------------------

釋字565號解釋理由書之見解,可具體整理如下:

(一)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

(二)獎勵投資條例(已於民國79年12月31日因施行期間屆滿而當然廢止)係以稅捐減免等優惠措施,獎勵投資活動,加速國家經濟發展而制定。該條例第27條規定:「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及資本形成之需要及證券市場之狀況,決定暫停徵全部或部分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稅,及暫停徵全部或部分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但於停徵期間因證券交易所發生之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財政部於民國77年10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七七○六六五一四○號函發布經行政院同年月二十日台七十七財字第二八六一六號函核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第五項規定:「個人出售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上市股票,其全年出售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壹千萬元者,其交易所得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繼續停徵所得稅兩年。但停徵期間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乃基於獎勵投資條例之授權,為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對個人出售之證券,在一定範圍內,就其交易所得所採行之優惠規定,符合前開條例對稅捐減免優惠限於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主義尚無牴觸。

(三)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實質平等。依租稅平等原則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權裁量之範圍,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7條規定所不許。前開課徵所得稅注意事項第五項明定僅停徵一定證券交易金額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其所採租稅優惠措施,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狀況,本於專業之判斷所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亦無違背。

--------------------------

(一)我們統合上開觀點來觀察選項,以下是我的判斷基準,按照選項分別說明之:

(A)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性質上屬於租稅優惠:

這個描述依據釋字第565號解釋之說明,為正確。蓋其性質乃為獎勵投資而停徵賦稅;

(B)民國79年以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係基於所得稅法之明文授權,尚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釋字565號解釋文或理由書內容乃針對民國79年之前,依據「獎勵投資條例」之授權,而在一定範圍內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所為之解釋。

選項明文表示民國79年以前,則雖獎勵投資條例已經於民國79年12月31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但於民國79年之前,乃依據「獎勵投資條例」而非「所得稅法」之規定加以授權,因此,本選項錯誤。

(C)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造成同等經濟能力之人,租稅負擔卻不平等:

本選項描述正確。同有資力可投資證券市場者,因獎勵投資條例之規定,而可於一定額度以下之全年出售總金額範圍內繼續停徵其交易所得稅,顯然使得部分人得有租稅優惠而形成租稅負擔上之不平等,故本選項正確。

(D)租稅優惠是基於量能平等負擔原則:

從考選部公佈之答案來看,應係認為租稅優惠乃考量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形成量能平等負擔原則之例外,而與選項(C)相對,因此選項(D)為錯誤。

(二)題目要考生選出錯誤之解答,按照題旨,既然「所得稅法」與當時有效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並非同一法律,而具有以特別法進行租稅優惠之性質,因此選項(B)依據上開釋字理由書之內容,亦為錯誤。

(三)這個瑕疵極為鮮明,因此如果有考生選(B)時,亦應使其得到分數。故建議修正解答為(B)、(D)或(BD),方能完整保障考生之權益。

--------------------------

我不知道其他補習班,甚至我所在的環境在不在乎這件事,但我在乎;

因為出題老師或考選部也可能會出錯(歷來的國家考試非常直白地證明了這一點),如果我們解題不站在考生、學員的立場去思考,實在不知道參加解題的意義在哪裡。

希望能對考生有幫助。

 

 

 

 

arrow
arrow

    tingwenta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