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覺得這一題很奇怪,不符合出題專業原則,用語也很粗疏。題目是這樣的:

18.民法規定權利主體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下列有關民法中法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A)可分為社團法人與公益為主的財團法人

(B)權利能力始於向主管機關登記完時,終於宣告破產倒閉

(C)享有與「自然人」相同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

(D)享有民法上完全的身分權與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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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礎說明

從一般考生的程度加以觀察時,選項(C)、(D)其實是同一件事情,亦即法人之權利能力既然乃依據法律之規定而來(參民法第26條);

則法人與自然人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自然不會相同,而法人亦無繼承權,或為收養、婚姻等民事身分行為之權利,這部分是明確的。

選項(B)依據通說,法人權利能力之始期與終期,可簡要分述如下:

1.始期乃自登記成立開始具有權利能力;

2.終期則是清算後,完成解散登記就不再有權利能力。

因此選項(B)亦為錯誤。

(二)本題瑕疵說明

有問題的部分,是選項(A)。民法上之法人,可區別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並沒有錯,但社團法人之目的,民法並無具體限制(其目的自然不可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

但財團法人部分,由於其性質為公益法人,因此:

1.財團法人的設立,乃以一定之捐助財產為其成立基礎,從事公益活動。為確保該捐助財產,得以達成公益目的,一般認為財團法人可從事某種程度的收益事業或從事附帶的營利事業。但收益必須使用於該特定公益之目的,若將收益分配於組成成員,則違反公益法人之本質。

2.我國實務通說上亦採此見解,認為:

「財團法人所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查財團法人固以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惟茲所謂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故苟投資於營利事業,但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業者,似尚不失為公益法人,與其目的似尚無牴觸」。

選項(A)的用語是「以公益為主」,依據學說與實務通說見解,乃應描述為「以公益為目的」方稱妥適;否則考生解釋上可能會認為如以公益為主,則是否亦可兼營純為私益之事業?反而易生疑義。

基於單選題選擇最佳解答之思維,老師不得已選擇(A),但這樣的描述可能影響考生正常之判斷,應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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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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