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的學員給了我一點提示,看來高雄氣爆災區的交通疏導措施與交通維持計畫之整體概念,可能在地方特考中佔有一點比例。

政策性論述在解題中幾乎可以說是一門藝術,不是唸一下講義、提示一下重點就可以解決的部分。

這十幾年(民國94年迄今)來試題的演變與閱卷趨勢的流轉,看不出來嗎?

該做的事,就要好好投入,不要忽視自己原本具備的專業,如果那是值得自傲的事情。

言歸正傳,我們來看交通維持計畫在國家考試中真正的面貌,以及解題時我們所需要具備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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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交通維持計畫V.S交通疏導計畫
一、概念說明
交通維持計畫,在概念上屬於「法定名稱」。依據公路法第30條之1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如果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了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地方政府審核同意。其規定如下:
Ⅰ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時配合施工。
Ⅱ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Ⅲ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Ⅳ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而上開規定,在交通行政實務與國家考試之應用中,顯然進行了相當程度之擴張。例如98年地特三等交通行政第一題就測驗過這樣的試題:
◎何謂「交通維持計畫」?如何審查(請說明審查程序)、執行、考核?(25分)
而同樣的,102年地特三等交通行政第二題也出現了同樣的題目:
◎使用道路施作工程達一定規模者,應提出交通維持計畫,經核准後始得施工。交通維持計畫的主管機關為何?其申請、核准、考核程序如何?何種工程作業可以例外?若違反交通維持計畫規定,可能的處罰為何?(25分)
這一類的題目,都是以上開公路法第30條之1第四項之規定為基礎。但是由於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查、執行、考核,乃屬地方政府同意權行使之範圍,因此除公路總局所訂定之範例外,各直轄市、縣(市)通常均訂有交通維持計畫審議或審核相關作業規定,其內容大同小異,因此整理出交通維持計畫之主要內容,並搭配地方之實際狀況說明申請、審查、執行、考核程序與違反時之處罰,即可完善解題。因此,上開102年地特三等交通行政第二題在應用上較為廣泛,解了這一題,其實就等於解開了98年地特三等交通行政的第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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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103年普考交通行政概要第3題則出現了另一種類型的「交通維持計畫」,我們先看題目:
◎舉辦類似「黃色小鴨」這樣的大型活動,其「交通維持計畫」主要內容有那些?試說明之。(25分)
從概念上來看,這並非法定名稱下的交通維持計畫,而係大型活動或發生其他相關事變(如高雄氣爆災害)時之交通疏導計畫,又稱為實質上之交通維持計畫,亦即透過交通管理手段,針對特定旅次所可能受到之影響與阻礙,加以疏導或促使其通暢之有效執行方案。95年地特三等交通行政第三題可以認為是這一類試題之原始模型:
◎每逢連續假期,國道高速公路都會帶來返鄉車潮,造成部分路段壅塞,影響中長程旅次之用路人不便,請依交通管理手段提出四種解決交通壅塞之方法?(25分)

透過這樣的分析,可以釐清交通維持計畫在名詞使用上之疑慮,因此,國家考試在出題上的思維體系,乃如下所示:

廣義之交通維持計畫  

 

(圖示中稍有漏字,乃通常警察機關…請注意。)

以下,我們就從狹義之交通維持計畫開始,說明相關試題之處理方式。

貳、交通維持計畫
一、交通維持計畫之內容
交通維持計畫之內容,應涵蓋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施工單位(負責人及連絡電話)及承包商(緊急連絡人及電話)。
2.工程項目及工程範圍。
3.施工工期、施工方式、施工步驟及各階段施工時程。
4.施工安全措施、施工機具、材料及剩餘土石方運送路線。
5.佔用道路面積。
(二)交通現況評估
1.土地使用特性及道路特性(路寬、路型、功能、現況車道佈設,須附道路現況圖)。
2.交通特性(交通流量、交通組成、服務水準說明,須附交通流量等相關資料)。
3.公車路線及站位分布情形。
4.路邊停車管制方式。
5.行人通行動線。
6.施工路段及周邊交叉路口交通管制現況(行車動線管制、轉向限制)。
(三) 交通維持方案研擬
1.預估施工影響交通範圍。
2.施工圍籬架設方式及範圍。
3.大區域交通管理計畫:
(1)行車動線及周邊替代疏導路線之規劃(原則上須附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之比例圖說)。
(2)路型配合調整(須附比例圖說)。
(3)區域性交通管理手段。
(4)施工區車速限制。
4.交通管制配合措施:
(1)路口槽化設施(須附比例圖說)。
(2)標誌標線號誌設施之增設或調整。
(3)號誌時制之調整(須附時制計畫)。
(4)路口轉向限制或工區路段速限限制。
(5)車道重新調整佈設(須附比例圖說)。
(6)交通安全警示措施設置方式及範圍(含漸變段、緩衝區,須附比例圖說)。
(7)施工預告牌面及改道告示牌面之設置。
5.公車路線調整或站牌重新佈置。
6.行人通行方式考量(行人通行動線之維持,須附比例圖說)。
7.停車管制措施(是否取消路邊停車格位及是否影響周邊停車場出入動線)。
8.施工期間道路服務水準之影響說明。
9.先與當地鄉鎮公所協調溝通。
10.用路人資訊提供(透過媒體宣導)。

二、計畫之申請
施工單位或機構,應將上開交通維持計畫之內容,送請直轄市承辦機關加以審查。例如於直轄市內進行道路重大施工者,即應將交通維持計畫送請直轄市交通局審查。

三、計畫之審議或審查程序
以直轄市為例,就其程序而言,因工程需要挖埋或占用道路施作工程,依施工期間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審查程序:
(一)施工期間達180日以上之工程或使用快速道路、隧道、涵洞、橋樑、高架橋及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封閉單向路幅達一半以上,工程主辦單位應提出完善之交通維持計畫書,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後,再依序提送直轄市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綜合管考小組(下稱管考小組)、直轄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下稱道安會報)審議。
(二)施工期間達90日以上未達180日之工程、使用分隔島道路施工並封閉單向快車道或慢車道之工程、造街之工程、景觀道路之工程或其他道路施工涉及道路路型斷面調整(含人行道)之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提出完善之交通維持計畫書,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後,提送管考小組審議。
(三)施工期間達30日以上未達90日之工程,工程主辦單位應提出完善之交通維持計畫書,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後,提送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四)其他之使用道路施工工程,由工程主辦單位提出交通維持計畫書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並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完成審查。但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核准或辦理之工程,由工務局自行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勘說明會審查。審查完竣之交通維持計畫書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應送直轄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四、執行與考核
(一)就執行而言,交通維持計畫經審議通過後,工程主辦單位或機構應依計畫內容佈設並邀集相關單位會勘,經與會相關單位同意後始得動工。會勘結果並應作成紀錄函送相關單位。
(二)就考核而言,以直轄市為例,交通維持計畫執行、督導及考核之權責分工如下:
1.道安會報:不定期邀集各權責機關稽查實施中之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情形,並督導責令改善。
2.工務局:巡查道路與督察工程主辦單位修復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事宜。
3.警察局:查察取締施工車輛違規行駛、停放或占用車道之行為,並協助通報經審議通過計畫範圍內之交通偶發狀況。
4.環境保護局:管制與取締工程所造成之污染。
5.交通局:
(1)巡查並督導停車格位取消及回復原狀相關事宜。
(2)巡查並督導市區公車、公路客運站牌及計程車招呼站位調整、路線改道宣導、站牌修復等事宜。
(3)巡查並督導標誌、標線、號誌等交通管制及安全設施之設置及修復事宜。
6.工程主辦單位:督導施工單位確保交通維持計畫之執行;有施作權者並應於工程合約中訂明施工單位未依相關規定佈設交通安全管制措施之違約金或罰則。

五、違反計畫時之處罰方式
違反經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者,雖各地方政府辦理之方式不同,但原則上乃由權責機關依法處理,可簡要說明如下:
(一)如因故造成損害者,則應依據民法等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其餘違反計畫與相關作業規定事項,則由各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建築法、市區道路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各直轄市有關道路挖掘管理之自治條例、行政執行法、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加以辦理。

參、交通疏導計畫
一、交通疏導主要方式
相對於較為制式、較容易透過相關規定加以掌握之交通維持計畫,由於交通疏導計畫具備較高之彈性,因此通常僅能掌握原則,對應實際出題時之情形加以調整。95年地特三等交通行政第三題所謂解決交通壅塞之方法,即為我國交通疏導計畫中最為著名之例子。題目所要求四種解決方法,其實已經成為交通部連續假期疏導全國交通之基本方法,也就是目前最常使用的3+1彈性方式,可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一)規劃替代道路,於主要替代道路加強替代路線引導標誌之設置;
(二)增加鐵、公路大眾運輸之車班,並宣導民眾多加以利用大眾運輸工具,以抒解中、長程旅次之車流量;
(三)於一定時期間進行高速公路高承載管制措施,並加強取締違規車輛,維持道路通行順暢。
(四)充分利用即時交通資訊蒐集與發布設施,並透過網路平台與警廣,除先期公、發布疏導措施之外,並即時宣導車多壅塞時請用路人改道或多利用替代道路。

二、災區交通疏導原則與措施
(一)基礎概念說明
首先,如果發生災害時,我們要先確立一個概念,亦即中央與地方各機關、部會或公共事業,平時(相對於災害發生時)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9條規定訂定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而於災害發生後,隨即依據該計畫進行各項應變作為,交通疏導管制工作乃為其中之一環。因此,從概念上來看,對應出題之狀況時,並非從傳統交通政策或交通行政之觀點加以出發,乃從災害防救作為之一環加以出發,而分項說明其原則與具體措施會較為妥當。
(二)災區交通疏導工作各項要點
1.目的:
針對重大災害發生時,透過各項應變管制措施及有效執行交通管制疏導工作,迅速、順利救災,以減輕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與達成迅速恢復民生正常運作。
2.任務:
(1)災區之交通管制、疏導事項。
(2)緊急交通事故處理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交通管制事項。
3.執行作為:(即具體疏導措施)
(1)相關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應依據轄區受災狀況劃定管制區域範圍,擬訂交通管制疏導執行計畫,並據以落實執行。
(2)接獲交通受阻訊息時,各執行交通管制疏導單位,應立即派員到現場,實施交通管制與疏導,並列管追蹤,至交通恢復正常為止。
(3)重大災害發生後,於各重要路口設立人、車管制疏散告示牌,俾利用路人遵行,有效管制人、車通行。
(4)除搶救災害之工程車輛、特種車輛、救護車、消防車及特殊事故、持有臨時通行證者,准予通行外,其餘人員、車輛一律禁止進入管制區。
(5)各執行交通管制人員,指揮車輛利用替代道路疏離現場,勿使民眾駐足觀望,妨礙交通與救護行動。
(6)配合救災需要及因應橋樑、道路受損實施之各項交通管制作為,應列為第一優先派遣。
(7)主要幹道、橋樑、隧道、聯外幹道、重要鐵路平交道、易阻塞之瓶頸路段,規劃部署交通疏導崗,並以號誌故障、積水、路樹倒塌等路口優先派遣,以維持交通流暢。
(8)鐵路(含高鐵)、捷運部分區段停駛,預期交通運輸將受極大衝擊,對外以公路運輸替代,各單位應視狀況派遣警力,以有效疏導交通。
(9)尖峰時段疏導作為,以在路中指揮為主,除重大違規予以當場舉發外,其他輕微違規採勸導方式。
(10)通往高速公路交流道、聯絡道各出、入口之號誌應機動調整或手控號誌,有效疏解上、下高速公路車流。
(11)各單位應視轄區交通狀況,擴大運用保安機動警力、兵役替代役及義交等民力,協助重要路口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12)全面動員各公、民營拖吊車,針對妨礙交通通行之車輛予以排除,並協助民眾移除故障車輛。
4.溝通協調作為
(1)適時配合鐵、公路等大眾運輸單位疏解、調節旅客運輸措施,加強車站週邊道路交通疏導管制。
(2)協調工程單位於交通尖峰時間減少道路施工作業,以維行車安全與順暢。
(3)協調環保單位優先清理路邊及妨害交通之廢棄物與垃圾。
(4)先期預判轄區交通狀況,主動發布新聞,並洽請各新聞媒體配合加強交通安全宣導、路況及英勇救人事蹟報導。
5.加強為民服務措施
(1)各相關單位應派遣巡邏人員不定時主動加強災區路況查報並作成紀錄,發現交通事故、交通障礙、交通阻塞、號誌故障等路況,依權責即時處理、排除障礙,同時通報交通流暢中心或轉請警察廣播電台立即插播。
(2)熱忱指引民眾查詢或反映最新路況,協助解決用路人行車需求。

三、緊急運送之原則
(一)基礎說明
1.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及地方政府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實施局部或區域性交通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2.交通部應掌握交通運輸工具及緊急運送路線,確保救災人員、傷病患及物資運送通暢。地方政府應視需要自行辦理緊急運送,於必要時,得請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支援協調調度陸海空交通設施積極實施緊急運送。
(二)運送對象之設定
1.第一階段
(1)從事搜救、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物資。
(2)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的人員、物資。
(3)各災害防救機關(單位)應變人員,下水道、工業用水道、電信、電力、瓦斯、自來水、油料管線及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確保及初期應變措施必要的人員、物資。
(4)後送傷患及必須進行緊急疏散之民眾。
(5)緊急運送所需設施、運送據點的緊急修復及交通管制所需人員、物資。
2.第二階段
(1)持續上述第一階段。
(2)食物、飲用水等必要之民生物資。
3.第三階段
(1)持續上述第二階段。
(2)災後復原所需人員、物資。
(3)生活必需品。
(三)運送時應注意事項
1.維護人命安全
2.防止災害擴大
3.不妨礙災害應變作為之進行。
(四)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道路交通管制部分
1.地方政府警察或交通機關應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有關災害資訊外,並運用各種交通監視或攝影設備,迅速掌握道路及交通狀況。
2.為確保緊急運送,地方政府警察或交通機關得採取交通管制,禁止一般車輛通行;並得在相鄰縣市警察機關或義交的協助下,實施全面性之交通管制。
3.地方政府警察或交通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時,應使民眾周知。
4.為確保緊急運送,地方政府警察或交通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或利用警車引導等措施。

◎因此,針對發生特定災害之區域,要注意整合上開災區交通疏導措施與緊急運送之說明,以確保整體交通疏導與運輸措施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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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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