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下述的新聞報導: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19/4150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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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不懂佛法,但我知道國有國法,也就是我們一般所稱的法律體系。

那麼,可能要跟釋昭慧法師稍微說明一下,您所提出的觀點,依據現行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體系,可能有誤。

如果您是要召開記者會,以旁人之身分,去護衛您所愛護的慈濟整體事業之價值,這個部分只要您所發之言論,不涉及刑法第309條、第310條之規定,通常不會有人與您算總帳;

而法律尊重每一個人護衛自己權利、甚至尊嚴之權能,所以在程序法上,我們設計有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判斷權利主體是否適合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您是要維護自己之聲名,認為網友對您維護慈濟整體事業所發言論之回應,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之普通誹謗罪者,身為國民,而且為權利主體,您自得以告訴方式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或如果認為侵害私法上之名譽權者,亦可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可參見民法第195條),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加以救濟。

這是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權利救濟權(或稱為程序基本權)之具體落實。

但是,如果要捍衛您所愛護的慈濟整體事業之聲名,而欲對「反慈濟」之網軍們提起上開訴訟,則由於欠缺訴訟上之利益,亦難能符合行政訴訟法有關公益訴訟之相關規定;

因此,應該無法透過提告方式去達成您算總帳之目的,望您三思而後行。

這其中有一個基礎的法律邏輯,亦即:如網友誹謗攻擊之對象為您,那基於法律上權利之維護與侵害之排除(即法益上受侵害),自得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法律容許之方式,加以救濟;

但如果網友誹謗攻擊之對象為慈濟整體事業,則由於您的法益並未受到侵害,因此在訴訟上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故而不具備當事人適格,故顯難以訴請求救濟。

不過,如果您要把誹謗慈濟整體事業之發言當作是對您的誹謗,這就不是法律問題,是感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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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僧尼只有真假,而無高低,無所謂高僧、低僧之別

因為那是階級,而「眾生本平等,高低貴賤之別,不過為一時之需」,這是你們佛門中人開釋的道理。

從邏輯上來看,佛門中人亦屬眾生,既然你們的主張是眾生本平等,高低貴賤之別,不過為一時之需,那麼,從實質意義上來看,哪裡來的高僧、低僧?

這不就存了高低、存了貴賤?或者您的意思是說高僧或低僧亦為一時之需?

很遺憾我是個沒有慧根的俗物,非僧非尼,在這渾濁不堪的俗世裡載浮載沈。

不知道王兆鵬教授決心遁入空門之時,他心裡在想些什麼,我只能佩服老師的堅心與修行之勇氣,因為,我沒有。

但我知道,「算總帳」聽起來像是紅樓夢裡王熙鳳這角色會說的話,那麼究竟是入世或出世,何不任人憑添?

畢竟,從佛門中人的觀點來說:「萬法皆空,因果不空。」

然後容我說一句,縱萬法皆空,但國仍有國法;憲法保障之信仰自由,在精神上固然受到絕對保障,但外在行為仍然要受到法律必要之拘束,實無恣意妄為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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