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把這兩天處理好的行政法放上來,因為國際公法部分還在處理,公民的部分也是;

請大家再耐心稍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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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別:移民行政人員

別:四等考試

組:移民行政

目: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考試時間:1小時30

 

甲、申論題部分:(50分)

【命題配分表】

命題範圍

題號

配分

行政處分觀念通知之區別;相關救濟問題之討論

第一題;共1

25

 

一、甲公立醫院頒布之住院醫師甄選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擔任本院住院醫師者,須為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系畢業,且領有我國醫師執照者為限。」乙領有我國醫師執照,但並非國內核准立案之醫學系畢業,而為他國醫學系畢業,雖想申請,但顯然不符合該要點之規定。乙因此向甲醫院投書,認為甲醫院之甄選實施要點第2點,不當歧視領有我國醫師執照之他國醫學系畢業生,希望甲醫院修正。甲醫院回函表示:「來函收悉,惟所指要點並無不當歧視之處,故不予修正。」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醫院之回函是否為行政處分?(20分)

(二)乙若不認同甲醫院之回函,堅持甄選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行政法原理,乙可採取何種作為,以便獲得行政救濟之機會?(5分)

【重點提示】

(一)乍看之下,感覺似乎為行政處分,但實際上如果從題目之描述來看,究竟是否為行政處分,必須要進行要件之檢查與比對。本題事實可與釋字第626號解釋之事實互為比較。依據釋字第626號之事實說明,乃:「聲請人參加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報考法律學研究所;初試採筆試,複試則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聲請人經初試錄取後,於複試時,經警大醫務室檢驗判定為兩眼綠色盲,警大乃依招生簡章第7點第2款及第8點第2款規定,認定聲請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予錄取。聲請人於窮盡行政救濟途徑後,認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947號判決所適用之上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及平等權,爰聲請解釋憲法。」故釋字626號解釋之背景,乃警大對於通過筆試之考生,依據其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所記載之條款,而為色盲之判定,而為複試不合格之不錄取處分,故其已有行政處分在先。

(二)但如依據本題之事實設定,當事人並未向該公立醫院申請參加住院醫師甄試,僅向該醫院投書闡述該甄試實施要點之不當歧視,則醫院之回函,並無具體變動當事人之權利義務狀態,故是否屬於行政處分,顯有疑義。

(三)故本題在設定上可由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區別著手,並檢驗該函覆之性質是否符合行政處分之要件,最後則說明救濟之途徑。其實我們也可以觀察出本題第二小題僅配5分,因此救濟部分應非重點,要回歸到第一題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判斷加以深入討論,方為解題之重點。

【擬答提示】

(一)函覆行為之定性

1.行政處分之意義

依據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92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依據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尚存在一般處分之類型。

2.行政處分之要件

依據通說見解,行政處分之要件,通常乃包括下述六者:

1)須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2)須為公法行為或公權力行為;

3)須為針對具體事件或可得特定之對象、範圍所為之行政行為;

4)須為單方行為;

5)須為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基於公法上意思表示所為之行政行為,乃向外部為之。

6)需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乃指行政處分對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一種法之規制的作用,而直接影響人民公法上之法律關係者。

3.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1)所謂的觀念通知,在性質上,乃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公法上之單方行為,純屬單純之意思通知,對於當事人申請事項並無准駁之表示,故除使受通知之當事人知悉者外,尚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

2)實務上對於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區別標準

實務見解簡便地發展出一項區別二者的標準:視官署表示之內容,是否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而定。有准駁的意思表示為行政處分,否則為觀念通知(參見大法官解釋第230號)。

至於准駁意旨的有無,則應探求行政機關的真意,從實質上予以認定,不宜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的文字。

③釋字230號解釋文認為:「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行政處分之定義,同法第2條亦有明文規定。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係前開訴願法條文之當然詮釋,與憲法第16條並無牴觸。」

3)學說上另行提出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區別標準如下:

①首先,不應拘泥於公文書所使用之文字,而應探求行政機關之真意。因此,該公文書縱載明「不得提起訴願」,亦不影響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認定。

其次,應以是否有後續處置為斷。亦即,若仍有後續處置,則之前之答復認定為觀念通知即非不可;反之,若已無後續處置時,則應視該答覆為行政處分,使當事人得以提起救濟。

最後,表意行為究為行政處分抑或觀念通知發生爭議時,此一爭議之本身即得為行政爭訟之標的。

4.本題函覆之性質

依據系爭公立醫院之函覆,乃針對當事人所提投書之內容加以回覆,當事人既無申請行為,該函覆亦未對於當事人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任何變動,且該公立醫院並無據此函覆內容拒絕當事人申請之意,故應解為觀念通知較為適當。

(二)救濟之途徑

1.依上所述,該醫院之函覆,並非行政處分,故當事人就該通知,尚無法以訴願或行政訴訟之方式加以救濟。

2.如堅持該甄選實施要點第2點有違行政法原理,則當事人應依據該甄試實施要點之規定,申請住院醫師甄試,於資格不符受駁回處分後,就該處分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而使得該甄試實施要點得受司法之審查。

3.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亦稱:「系爭『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乃警大為訂定入學資格條件所訂定之自治規章,在不違背自治權範圍內,固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但仍受憲法所規定基本權之拘束。系爭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2.複試項目:含口試與體格檢查二項……』及第八點第二款:『其他人員:須通過下列檢查,不合格者,不予錄取。……3.考生有左項情形之一者,為體檢不合格:……辨色力—色盲(但刑事警察研究所及鑑識科學研究所,色弱者亦不錄取)……』之規定,因以色盲之有無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使色盲之考生因此不得進入警大接受教育,而涉有違反受教育權與平等權保障之虞,是否違憲,須受進一步之檢驗。」

4.依上開釋字第626號解釋之見解,如當事人於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亦可申請司法院大法官加以解釋,進一步檢驗該甄試要點是否違憲。

5.此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故當事人如不欲透過上開方式為之者,則亦得向衛生醫療主管機關陳情,以謀求相當程度之救濟可能性。

 

乙、測驗題部分:(50分)

 

【命題配分表】

命題範圍

題號

配分

基礎法律原則(包含釋字見解)

5

2

行政組織法

0

行政程序法

1267891213

16

行政罰法與行政執行法

41011

6

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

3

2

總計

13

26

 

1.下列何種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

B)警察機關裁罰交通違規行為

C)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本國人之出、入境管理

D)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2.行政機關為使所屬執行法律時有一致的標準,故訂定裁罰統一基準表,此裁罰統一基準表應屬下列何者?

A)行政處分(B)法規命令(C)行政規則(D)行政指導。

3.甲開車出車禍,造成財物損失五十萬元,甲認為係道路設計不良所致,故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拒絕所請,依國家賠償法,甲得以下列何種方式求償?

A)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B)提交強制仲裁

C)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之上級機關介入處理

D)請求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代位求償。

4.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罰只適用於故意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

B)中央或地方機關非屬受行政罰之對象

C)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D)得沒入之物須為受處罰者所有。

5.依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限制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尤其直接、嚴重,應由主管機關公開踐行下列何種程序,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始無違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

A)說明(B)聽證(C)審查(D)監理。

6.某甲原符合資格限制,領有老農津貼,因法律修正,改變原領取資格條件,甲因此資格不符,依法不得再領取,主管機關為此發函廢止原先核定甲得每月領取老農津貼之決定。下列有關此廢止函之敘述何者正確?

A)廢止函無效,因原核定之決定已生效,甲得繼續領取

B)廢止函使得原先核定甲得每月領取老農津貼之決定溯及既往失效,故甲除不得再領取外,應將過往已領取者全數繳回

C)廢止函使得原先核定甲得每月領取老農津貼之決定,自廢止時失效,甲不得再領取,已領取者無須繳回

D)廢止函之效力,應視甲當初獲核定時是否可預見法律將會修正,如是,廢止函有效;如否,廢止函無效。

7.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對下列何者有直接、法的拘束力?

A)訂定機關(B)司法機關(C)人民(D)所有機關。

8.行政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導致相對人遲誤提起救濟者,若相對人於下列何種期間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

B)相對人知悉遲誤起一年內

C)原救濟期間終了時起一年內

D)由救濟機關視具體情況而定。

9.有關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應依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不得自行調查證據

B)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應製作書面紀錄

C)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強制拘提相關人到場說明

D)行政機關調查證據,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10.某甲十六歲,故意違反行政法規遭查處,依該行政法規,得處罰鍰四萬到十萬元。依往例,主管機關對類似情形皆處以六萬元罰鍰,但考量甲之年紀,決定依行政罰法減輕對其之處罰,請問下列何者為主管機關得對甲裁罰之罰鍰數額?

A)三萬到五萬元(B)二萬到五萬元(C)二萬到三萬元(D)四萬到五萬元。

11.依法負有義務者逾期不履行其義務時,得由權責機關處以怠金,以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請問前述之怠金,性質上屬於下列何者?

A)行政罰法所指之行政罰

B)行政執行法所指之間接強制執行方法

C)行政程序法所指之告知方法

D)行政訴訟法所指之訴訟費用。

12.某行政處分之附款記載:「待國際油價漲幅超過五成時,原處分所定之給付始得發給」。請問此附款應屬下列何者?

A)條件(B)期限(C)負擔(D)保留負擔之變更。

13.行政契約,若行政程序法未有規定,應準用下列何種法律之規定?

A)政府採購法(B)國有財產法(C)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D)民法。

 

【解答部分】

請參考考選部所公告之解答。

 

【解析部分】

0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三項之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02.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規定:

Ⅰ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Ⅱ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03.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之規定:

Ⅰ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Ⅱ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04.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一項之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05.依據釋字第709號解釋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06.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一)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1.法規准許廢止者。

2.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3.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4.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5.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二)第125條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07.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1條之規定:「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

08.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三項之規定:

Ⅰ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Ⅱ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Ⅲ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09.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10.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之規定:

Ⅰ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Ⅱ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Ⅲ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Ⅳ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二)依據上開條文第三項之規定,減輕處罰者,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由於本題並無提到是否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故題示罰鍰之四萬元到十萬元,可依據上開標準各減至1/2,故為二萬元至五萬元。

11.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一項之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12.解析如下: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之規定:

Ⅰ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Ⅱ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二)本題所稱「待國際油價漲幅超過五成時」,原處分之給付效力方得實現,故當事人所得者,乃附有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法律效力發生)之授益處分。故本題選擇(A)為最妥當。

1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之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乃因行政契約之本質,雖屬於公法上之契約,但關於其給付或契約義務之履行,本質仍屬契約法得加以規範,故得準用民法之規定,如給付之方式與內容,均得依法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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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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