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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老師依據手邊的資料說明過這一題。

後來掛在心上,想揣摩出題老師究竟為何要出這一題,以及為何會選擇(D)。

回歸法規要件之檢查後,選項(D)的部分,老師的立場沒有改變,認為這個選項的設計仍然不當。

不過選項(C)的部分,如果依據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或許可以找到錯誤的理由。

我們再看一次題目:

下列行為中,何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當事人閱覽卷宗之機會?

(A)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之內容

(B)監察院彈劾涉嫌貪污之縣長

(C)司法院審理律師轉任法官之申請

(D)銓敘部審定公務人員考績。

選項(C)我們可以從法條直觀的角度來理解,也就是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二項之規定: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因此,出題老師可能依據本項規定認為選項(C)所稱司法院審理律師轉任法官之申請,乃屬司法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

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自然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申請閱覽卷宗之規定。

如果依據上開說明,則選項(C)可以認為非屬正確解答。

依據這樣的邏輯,可能要考選部修正答案的可能性就會變小了,因為(D)就會變成在四個選項中較為妥當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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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覺得,選項(D)始終不該認為妥當,因為實務上並非如此,如果嚴守選擇正確或最妥當答案之邏輯,則本題並不存在正確或最妥當之答案;

採取一律送分之選擇或許為較佳之方式;但,或許很難。

考選部認錯,不知是否有傷官威;而命題老師認錯,不知是否有傷專業。

而我卻認為,能認錯才是有專業的擔當。

總之,應該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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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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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ngwenta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