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們關於如何掌握法規之要件與記憶方式,時常發生問題。

我們設法盡可能緻密地用文字表達看看,讓學員、考生理解法條記憶與解題之間的關係。

103年普考航港法規概要第2題非常簡明:

◎請依船員法,說明船長之職責。(30

 其實這一題在之前海大研究所出題時,就已經出現過近乎相同的試題:

◎試依船員法之規定,申述船長之權限與義務。(本題二十五分,102年海大碩班海洋行政法規第4題)

這一題,老師在上課講義中有完全解析,在「航運行政專業科目解題攻略大全」中亦有收錄。雖然說是命中,但其實不會覺得高興;

因為航運行政在法規類科中出題的模式,與我們法科傳統出題的方式並不相同,而且非常鬆散(美其名為整合,但實為鬆散而無視於體系之認識與建立),欠缺足夠的評分標準;

是否是因為將歷屆試題近乎完全詳解而封鎖了部分出題老師的出題趨向,現在也難以考證;例如自由貿易港區部分之出題,也有同樣的情形。

其實,海大實在不必覺得綁手綁腳,畢竟這些題目都是公開的,如果認為專業科目設置之目的,乃在於培養專業人才,這些題目只要能夠變化,還是可以善用在國家考試中。

因此,就算試題被完全解析也不用感覺到壓力或退縮,從法規要件出發,具體掌握法規內容與政策法制化之觀點,才能真的考出有實力、用功的考生。

船長的職責與船長的權限與義務,其實僅為一體兩面,但這一次不是單純為了要解題,而是要回應學員的要求,透過相關法條說明記憶法條的方法。

一般來說,這一類與個人工作角色或職務相關之試題,會先從名詞定義破題,而這也是船員法相關試題最容易破題的方法。

題目雖然短,但是仍然可以抓出關鍵字,並且透過這些關鍵字解析出在記憶中應該搜尋之要素。我們再看一次題目:

「請依船員法,說明船長之職責。」

這題目中有3個關鍵字,即為船員法、船長與職責,因此在記憶庫中,就會立刻搜尋相關試題,發現存在海大碩士班的歷屆試題,因此知道這是相關試題的改編。

而既然要求從船員法之規定去說明船長之職責,則即使不知道這是歷屆試題,也可以透過船員法有關船長之定義船長之法定職務來開展解題。

老師必須再次強調,解題能力才是通過考試的關鍵,申論題的類科,不論是哪一個型態,運輸學也好、政策規劃或行政類科之法規試題,相信名師、相信坊間的解題,甚至覺得猜題準確這些部分,雖並非完全無用,但是絕大多數只不過是補習班的宣傳花招罷了。(相信我,我知道得夠多、夠清楚了)因此,尋找自己能夠接受、也記得住的方式,並且透過不斷練習來強化自己的實力,比任何宣傳花招都來得更為有用。

我們用上述這一題來舉例說明,如何審題、並搭配法規之記憶,作為給考生參考之建議。這一題,我們會先確定2個主要的範圍,亦即:

(一)船長之定義;(配5分左右)

(二)船長依據船員法規定之授權,所具有之職務。(配25分左右)

那麼依據船員法(下稱本法)之規定,我們會先從船長之定義著手;而要說明船長之定義,就要先說明船員之定義。依據本法第2條第五款之規定,船員乃指船長與海員;故本法所稱之船長,乃船員之一類。

然後,依據本法第2條第6款之規定,說明船長乃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故而可以推知,船長對船舶之事務,有廣泛之指揮權與主管權,亦即,在對於船長之定義條款中,其實就已經規範了船長之抽象權限。

搭配對於法條的理解與記憶,我們會在考卷上這樣表現:

(一)船長之意義

船員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船長,依據本法第2條第五款與第六款之規定,可具體說明如下:

1.船員,乃指船長與海員。

2.本法所稱之船長,乃指受雇用人雇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

3.故船長受雇用後,對於船上之事務,乃具有抽象之管理權,而其職務,則由本法另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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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常問,法條要怎麼記?以上述規定為例,其實只是體系上的問題,如果仔細一點,我們會將船員之意義與範圍用表格之方式來呈現,例如:

船員法所稱船員之範圍

船長

指受雇用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

海員

指受雇用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之人員。

在記憶背誦時,相對來說會比較簡單,也比較能夠顯明船長具有船舶主管權限之意義。

(一)的部分處理完成之後,就要以船員法第五章與其他有關船長職務之規定(如船員法第69條),具體說明船長之職務,以構成(二)之部分。

建議各位先試著讀船員法第五章之規定,並嘗試以自己之方式記憶、背誦看看,然後再參照本文章的(下),會比較能掌握法條之記憶與表現方式。

那麼,我們下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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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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