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高考三等行政法的測驗題,老師參與了解題支援工作。

因為原本解題、編書的老師有事不克參加,所以老師就接下來處理,今天早上對了考選部的解答,錯了2題。

第2題考選部選(D),第三題考選部選(C);老師在這兩題的選擇恰好相反。

志光錯了5題,據說保成學儒也錯了5題,但實際狀況如何,已經不在意。

老師在意的是,這一份卷子的第2題,真的給了正確答案嗎?

題目是這樣說的:

下列行為中,何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給予當事人閱覽卷宗之機會?

(A)立法院審議服貿協議之內容

(B)監察院彈劾涉嫌貪污之縣長

(C)司法院審理律師轉任法官之申請

(D)銓敘部審定公務人員考績。

再說一次,考選部所提供的解答為(D)。

選項(A)、(B)固然沒有疑問,但是(D)卻不能不有疑問。

湯德宗老師在其大作《2005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誦》一書中曾經評論過北高行91年訴字第1692號判決(92年7月28日),其判決主旨約略如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有關其申誡程序相關資料之閱覽卷宗,乃採取否定說之見解,認行政程序法並不適用於人事行政行為,故當事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請求閱覽卷宗,並無理由。

同時,依據銓敘部所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之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考績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考績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而基層公務人員訓練時,其訓練報告(101年臺東縣政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邱姓科員所著作),亦依據上開主張認為:

1.考績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考績評擬、初核、覆核及核定等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不得遺漏舛錯,對考績結果在核定前亦應嚴守秘密。

2.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之評定係屬服務機關管理措施(非屬行政處分)之人事行政行為,有關其個人平時考核紀錄、考績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請求閱覽卷宗。

3.個人平時考核紀錄、考績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考績過程資料,屬依法應嚴守秘密事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至於考績結果於核定發布後,得依當事人之申請予以提供。

雖然上開北高行91年訴字第1692號判決之見解有瑕疵,湯老師在這個部分也有相關評述,但上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之規定,如何可以無視?

亦即,如果考選部承認選項(D)為標準答案者,公務員於審定其自己之考績時,即可基於當事人之立場要求閱覽相關資料,這樣,符合上開考績審定之基礎法則嗎?會不會反而影響考績審定之公平性與秘密性呢?

所以基於排除法則,與單選題應選擇正確或最適當答案之前提(這還是考選部明文在每一張測驗題試卷上均宣導之基礎法則)下,老師不得已選了(C)。

司法院現行律師轉任法官之制度,乃依據法院組織法暨法官遴選辦法,採取公開遴選方式為之,其甄試乃採取第一試筆試與第二試口試之方式為之;

從相關授權法源加以觀察,並沒有具體限制當事人不得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而且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與第三款有關職業秘密(例如律師執業相關資料)或一般公務秘密之部分;

依據本條第三項於無保密必要之部分,則許其閱覽。

如果是這樣觀察,則當事人申請轉任法官,對於司法院審理自己之相關資料,可能發生錯誤或需要糾正之情形,不正是可以利用本條第四項之規定,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並得維護自己之權益嗎?

考選部是否認為由於律師轉任法官乃採取公開甄試程序,因此屬於成績評定過程而不得申請閱覽卷宗呢?那這樣可能已經過度模糊了資訊公開之限制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程序權保障

考選部選(D),與現行實務見解與法規不能相容,學說見解或有支持者;而即使更改答案選擇(C),如果依據上開見解,可能亦非最佳解答,因此本題比較好的方式,應為(C)、(D)均給分,或一律給分。

如果有想要釋疑之考生,可以參考這個說法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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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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