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同學問到民國95年交通升資考試的「航港法規」中有航業法與海商法的試題,所以重新處理之後讓各位參考。

至於為什麼要這麼做呢,是因為厭倦。

 

厭倦不準備只會唸講義內容的上課方式;

厭倦似是而非的解題概念誤導考生;

厭倦受到懶於正確評價工作質量的觀點支配。

 

這一題,不是拿來支援航港法規,而是支援航運與港埠政策中對於相關法規之理解:

◎航業法第59條中何謂「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提供擔保」「得禁止其船舶出港」?並申論之。(25分,95年交通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航港法規》第一題改編)

 

【歷程說明】

(一)政策法制化之回應

本題為民國95年交通港務人員升資考試「航港法規」之試題。雖然是航港法規之試題,但是因為其屬於航業法與海商法之範疇,依據目前考選部之規劃,應比較傾向納入《航運與港埠政策》一科中加以出題,故之後將繼續把95年港務局升資考試中相關試題進行部分調整後完全新解,可具體回應政策法制化之出題觀點,並有效提升考生撰寫申論題之能力。

(二)傳統試題的練習要領

從客觀上來看,民國95年的出題背景與出題老師群,到了民國103年,顯然已經產生許多變化,因此當時法規背景與現今情況,自然因航政狀況之不同而產生具體變遷,因此,雖然回應試題之要求並沒有改變,但答題的思維必須超越既往的舊思維,從法條之基礎規定出發,而後從法規整體之概念反餽,將名詞解釋與申論部分精準結合,才能確保最高得分。

 

【擬答提示】

(一)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罰鍰未繳之處分

依據航業法第59條(下稱本條)之規定:「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本法而處罰鍰者,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或未提供擔保前,航政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本條於修正前乃列於第62條,其原條文為:「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其為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者,於未提供擔保前,當地航政機關並得禁止其船舶出港。」

(二)強制執行規定之刪除與相關措施

由於原條文並未區別我國籍船舶運送業與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不同,而對於其未清繳之罰鍰乃規定除得禁止其船舶出港外,尚且包括強制執行之部分,可能衍生管轄權之問題,故立法機關考量後加以具體修正,搭配行政執行法之修正,將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部分抽取出來成為單獨之規定,僅適用禁止其船舶出港之強制措施,而不再依據航業法之規定而為強制執行。

(三)本條要件之說明

1.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1)依據航業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故本法雖無具體定義何謂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亦可由本條規定推知,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乃我國船舶運送業以外,以上述條件之動力船舶或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2)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依據本法第27條之1之規定可知,得以外國籍船舶營業,亦得以我國籍船舶營業;如以我國籍船舶營業者,則亦得適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之規定。

3)依據本法第28條之規定:「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運客貨。」且依據本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及得在六個月以內期間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上下乘客、裝卸貨物或入出港:二、違反第28條規定,未依法設立分公司或未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攬運客貨。」故未在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亦未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業務者,則不得於我國境內攬運客貨。

2.提供擔保:本法對於外國籍船舶之違規行為,著有規範;例如上述第53條之規定即為適例。而所謂提供擔保者,乃指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如違反航業法之相關規定,而應處以罰鍰者,由於其性質乃屬於行政秩序罰中之財產罰,且處罰對象為未於我國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故為擔保其罰鍰之履行,受處分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得提供一定之擔保,避免受船舶禁止出港之處分。

3.得禁止其船舶出港: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故如屬於未在中華民國依法設立分公司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其違規罰鍰尚未繳納,亦無提供一定之擔保者,則依據航業法第59條之規定,為確保該罰鍰之繳納,受處分人既未能提供擔保,則依據本條與上述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對受處分人之船舶,處以禁止行為之處分,禁止其不得出港,以確保違規行為罰鍰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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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要記得,是你們自己在面對出題老師(=閱卷老師),因此不論坊間解題如何,要將解題與自己學習的部分完整結合,內化成為自己的所得,之後在考場需要輸出時方能流暢無誤地解題。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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