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考選部公開了要招考服務於航港局的航運行政人員等類科之故,因此《航港法規》在業界變得頗為熱門。
傳統交通行政升資人員所考的航港法規,因為是民國95、96年間的事情,所以在民國97年國考出題第一波大變革之後;
顯然舊的題型與出題範圍已經不能適用。
依據考選部開會時專家會議之提議,所謂的航港法規,在現今政企分離的航港體制下,其實是採取「人、船、港」三元合一之架構;
因此我們在航港法規的三大核心法規,乃船員法、船舶法與商港法;而以此輔翼整體航港與航業發展,我們可以將其架構表現如下:
坊間的補習班已經開了海商法,部分考生與同學們也已經開始好傻好天真地開始上海商法,但是,如果從應考類科與出題重點來說,海商法僅係「航運與港埠政策」這個考科中,
關於航運行政相關法規的一部分而已,亦即,不需要全部熟悉。老師反而很想問一句:「你們又不考司法考試,上那麼多海商法,會不會壓縮其他科目的準備時間?」
不如多準備一點航業法比較實在,畢竟航運行政的出題群幾乎已經可以確定由實務界(交通部與航港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則較不能肯定)、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航研所、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航研所的老師們出題;
同業反而捨近取遠,實在讓人有一種非常微妙的感覺。
老師舉一個實例讓大家看;國立臺灣海洋大學101年航管所在職專班《航運總論》的第4題是這樣出的:
◎我國係屬海島型經濟,故海運產業對我國之發展非常重要。請分別說明以下問題:
(1)詳細列舉說明八種航運相關產業?(15分)
(2)上述航運產業在我國內發展情形即可能的營運困境?(10分)
我們暫先不處理第2小題,那麼何謂八種航運相關產業? 這時候就要緊扣「海島型經濟」之關鍵字,因此除了海運之外,廣義的航運,尚且包括航空運輸業。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就可以透過航業法的規定來確立自己論述之基礎,依據航業法第3條第2款至第5款之規定,航業部分可包括:
1.船舶運送業:指以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或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從事客貨運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2.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3.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4.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櫃裝貨物集散之場地及設備,以貨櫃、櫃裝貨物集散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事業。
因此除上述4類之外,航運相關產業尚可包括:
5.國際物流產業;
6.航空運輸業;
7.港埠經營產業;(政企分離後,當然要提到這個關鍵部分)
8.船舶相關產業,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與船舶理貨業等,均可歸入此一範圍。
因此,雖然航運相關產業絕對不僅只有八大,但是 依據航運與港埠政策之出題趨勢來加以分析,實際上需要航業法的部分,在重要性上不亞於海商法。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應該要先熟悉航業法,再去熟悉海商法中相關運送契約基礎概念之理由,亦即,不需要上全部的海商法,只要知道基礎部分以及海商法對於航運發展之影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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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或許都在摸索,但是想要求精準與完善,就要願意投入與犧牲,而不能僅僅「開課以示負責」,必須要「知其所以然」,才能讓考生安心,並且盡心輔助他們通過艱難考試。
與同業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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