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在想,對於試題或解題不用心的主體,除了公職王之外,這一次地特三等行政法測驗題的出題老師,應該也算上一份。

地特三等行政法測驗題部分的第3題,題目如下:

3.下列爭訟事件,何者屬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權範圍?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交通違規事件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C)公費生與學校間,因契約關於畢業後服務期限之履約爭議

(D)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不當造成人民之損害。

其實如果仔細做過歷屆試題,就會知道這一題其實是歷屆試題。

97年公務人員身障四等行政法概要第7題就出現過幾乎一模一樣的題目:

7.下列爭訟事件,何者屬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權範圍?

(A)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C)醫學院公費生契約之履約爭議

(D)公職人員選舉訴訟。

97年公布之標準答案為(C)。與102年地特行政法之題目相比,選項(C)並無具體差異,因此(C)為正確解答,並無具體問題。

這個理由在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書中說明得非常明白:

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成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有關機關為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以公費醫學教育方式,培養人才,教育部遂報奉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核准,以台(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發布「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於第十四點規定「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者,除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償還其在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均為確保自願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照約按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完成服務,以解決上述困難,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此項規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其方式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後,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從而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既然是行政契約,其性質乃為公法上契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因此選(C)實屬正確。

同時,(A)也沒有錯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

而依據同法237條之2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如交通違規事件受處分人認為所受處分違法或不當者,得逕行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向管轄地方行政法院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加以救濟,因此選項(A)亦屬正確。

如果有點鼎文解題檔案(如下網址)的考生,就會看到老師的解答是AC,如果您是選(B)、(D),那當然不應該得到分數。但是如果您是選擇A、C或AC者,都應該要拿到這一題的分數。

http://www.ezexam.com.tw/file/ansdwnexm/102-3-30150.pdf

 

請申請釋疑吧,因為這是各位的權益,不要繼續讓粗心的出題老師踐踏考生的努力與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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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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