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是昨天讀書會的同學提問時發現的。

這是102年關務薦任法學知識的試題:

(          )◎我國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係採下列何種方式行之? 

(A)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B)無記名單記法 (C)無記名連記法 (D)無記名複記法。(102年關務薦任法學知識第18題) 

學員的問題涉及了兩個部分,因為感覺上這些名詞不應該出現在法學知識中。

事實上,這一題無意要求考生去記憶有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中有關選舉方式之要件;

其實只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的基本測驗題。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2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因此,立法院立法委員雖然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之規定可以區別為區域立委與不分區或僑選立委,但同樣均為中央公職人員。

而依據本法第3條之規定:

Ⅰ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Ⅲ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因此,本題題幹為區域立法委員之選舉,採取之方式,即為本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乃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式行之。

故本題答案選(B)。

網路上有一些解法有錯誤,是引用上述《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下稱本辦法)第4條之規定,但這並非出題大綱之範圍。

不過,本辦法之規定可以使得我們進一步瞭解選項中所提到(A)、(B)、(C)三者之具體定義與方式為何;

因此,依據本辦法第4條之規定:

Ⅰ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Ⅱ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這裡有3種選舉方法,即為無記名單記法、無記名連記法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既然都是無記名,那麼就簡單理解為單記、連記與限制連記三種方式即可。以下分別說明之:

1.單記法:乃指選舉的候選人在1人或1人以上,應選名額1人或1人以上,選舉選票上僅能圈選1人。

2.連記法:乃指應選名額為複數的選舉中,應選名額為幾名,每位選民即可投幾票的選舉方式,又稱為全額連記法。

3.限制連記法:乃指選民可投的票數,少於應選名額的選舉制度。

依據本辦法之規範,人民團體選舉制度係採連記法(即全額連記法)為原則、限制連記法為例外之雙軌制。

這個部分不要強記,但是作為法學知識中憲法相關法規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與第3條之規定,最好能利用時間記憶其要件,在地方特考中,仍有出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機率;

請考生記得搭配歷屆試題進行複習。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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