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運輸學大意,其實老師一直不太需要處理。

但是今年鐵路佐級的運輸學大意,不論是在出題或是概念上,都顯得非常浮動而不安定。

是為了要對應來年初等交通行政大意在出題上的調整,所以相關的出題老師有所變化嗎?

關於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的出題,老師應該算是知道的最詳細的了,但是102年鐵路的運輸學大意,讓許多人,包括補習班教這一科的老師或所謂名師們,都跌破了眼鏡。

不論如何改變,既然是考鐵路考試,鐵路相關法規沒有一定程度的熟悉度,其實也不太好,不是嗎?

老師人微言輕,所以如果是需要調整上課相關內容,也需要更多輔助的同學,請直接向補習班反應。

只有你們堅持,我們才能為你們多努力一點。不然,在一切精簡成本的基礎思維底下,老師在備受限制的情況下,很難多給各位更多,這也是老師憂心的事情。

好,不多廢話。我們直接看102年鐵路佐級運輸學大意的第7題,這是爭議題,但是考選部沒有修正解答。

(        )7 鐵路行車規則是屬於下列何種性質?
(A)行政解釋 (B)行政草案 (C)行政規則 (D)法規。

考生原則上對於選項的(A)、(B)都沒有疑問,因為鐵路行車規則相對於鐵路法,是子法。

亦即,依據鐵路法第74條之規定:「鐵路運送、行車、路線測量、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平交道防護設施、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因此,透過母法鐵路法第74條之授權,交通部得訂定鐵路行車規則,而屬於整體鐵路法規之一環,這個部分應該沒有具體疑問。

接下來的「性質」部分,才是問題所在。亦即,到底選(C)比較好,或是選(D)比較好,畢竟單選題僅能選一個標準答案。

選項(C)的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之定義,乃指:

Ⅰ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Ⅱ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從行政規則本身之效力來加以觀察是最直接的方式。亦即,行政規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設計與架構,應該僅具備內部效力。

也就是說,如果把鐵路行車規則理解為行政規則,則其僅有在交通部與台灣鐵路管理局之間發生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間的內部效力,不應該發生對外之效力。

但是,如果仔細去觀察鐵路行車規則的規定,就會發現其規定之內容,並非僅發生內部效力。

因為,如果依據鐵路法之原始設計,我國鐵路雖然目前全為國營,但是在法規上仍然容許民營或地方營鐵路之存在,只是現在沒有而已。

因此,鐵路行車規則所規範之客體,不僅包括台灣鐵路管理局,尚包括其他可能日後存在之鐵路機構。

既然這樣,選擇行政規則就不是最佳解答了。因為,顯然就不會只有內部效力。

另外一個佐證,相信許多人都沒有注意到,那就是鐵路行車規則的第17條。本條規定:

Ⅰ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遇工作上之必要無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虞者,不在此限。
Ⅱ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物件,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

鐵路建築界限內之範圍,當然由鐵路機構為管制,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建築界限外不得放置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的物品,就可能會對於人民的財產權發生限制,例如鄰接地所有人之土地使用。

因此,外部效力在這一點上自然可能浮現出來,尤其是民國101年1月3日交通部修正本規則之後,對於鐵路本身之管制,雖進行了符合現狀的調整,而其性質仍繼續維持,可以發現交通部在這個部分有其獨特見解。

既然能夠發生外部效力,我們就會發現,鐵路行車規則在性質上,比較傾向於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所規定之法規命令:

Ⅰ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Ⅱ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亦即,關於鐵路行車相關管制,全國鐵路均應遵守鐵路行車規則。例如阿里山森林鐵道本身雖然屬於林務局,但是不論是在102年台鐵局正式協助營運之前或之後,都一樣要遵守鐵路行車規則。

因此,鐵路行車規則可以理解為法規命令,但是並不適合理解為行政規則,應該就是出題老師希望考生們注意的要點。

所以雖然選項設計不算好,但是選擇(A)、(B)、(C)既然不妥當,法規命令屬於(D)所稱之法規範圍,只好選擇最佳答案的(D)。

這樣說明可以理解了嗎?老師都還是一樣,希望各位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

加油,還有,雖然時間稍微長了一點,但是,我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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