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接續上一篇。

之後,就進入計算的部分。法定應繼分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配偶與子女同為繼承者,法定應繼分平均。因此如依據法定應繼分,乙、丙、丁依法各應繼承新臺幣200萬元,乃600/3200萬元之計算結果。算出應繼分之後,即可依據民法第1223條第1款與第3款之規定,計算出乙、丙、丁之特留分乃為法定應繼分之半數,均為新臺幣100萬元。

最後,我們就要統整出乙行使扣減權之對象與結果。依據被繼承人指定應繼分之計算結果,乙無繼承任何遺產,丙為應繼遺產的3/4,丁為應繼遺產的1/4,如依據此指定方式加以計算,則結果為:乙之繼承額為0元,丙之繼承額為600×3/4450萬元,而丁之繼承額為600×1/4150萬元。再來請看下圖:

繼承人

指定應繼分(萬元)

法定特留分(萬元)

0

100

450

100

150

100

其實,從前述第1187條允許指定應繼分的基本立場來看,我們就可以發現其實民法對於指定應繼分之被繼承人頗為寬容,只要不妨害繼承人之法定特留分,即可依據其遺囑加以指定並分配。依據上圖,乙應得之特留分為100萬元,則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結果,依據指定應繼分之比例加以扣減,因此就該100萬元之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之結果,乃依據3/4之比例由丙扣減,而依據1/4之比例向丁扣減,故丙之扣減額為75萬元,丁之扣減額為25萬元,因此,甲遺產之正確分配方式為:

繼承人

指定應繼分(萬元)

合法繼承結果(萬元)

0

7525100

450

450-(100×3/475)=375

150

150-(100×1/425)=125

驗算後發現100375125600萬元,結果正確。因此遺產分配結果,乙得100萬元,丙得375萬元,丁得125萬元。

記得要驗算,如果剛開始不太理解,請依據上述順序自行解一次題目。

保持專注,維持複習進度,加油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ingwenta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