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篇。以下為第20至第25題。


  A  20 .有關偵查階段羈押強制處分之程序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有逮捕程序(B)採嚴格證明原則(C)證人應行交互詰問(D)不能使用傳聞證據。

【解析】羈押乃拘束人身自由程度最高之強制處分。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羈押之決定,乃屬於法官保留事項(可參刑訴法第101條第1項),但事實上羈押之處分與偵查作為密切相關。依據刑訴法第228條之規定:

Ⅰ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Ⅱ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Ⅲ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本條第3項即規定羈押處分之逮捕前置原則。如檢察官依據刑訴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即逃亡、串供滅證或所犯重罪之情形)或具有第101條之1具有預防性羈押之法定要件而認有聲請法院羈押之必要者,即應加以逮捕,之後則應踐行告知義務,並命法院羈押之。

 

  B  21 .現行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機制,試問下列敘述何者與此訴訟機制無關?

A)採行交互詰問制度(B)落實司法獨立(C)加重檢察官舉證責任(D)法官退居客觀中立地位。

【解析】依據司法院之公開說明:

司法公正是人民對司法的基本要求,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我們需要一個健全的訴訟制度。在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前的我國舊刑事訴訟法是沿襲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法律雖然規定檢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但也同時要求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由於這樣的制度設計並不是很恰當,再加上檢察官人力調度的問題,實務操作的結果,常常出現檢察官沒有能夠切實地到法庭實行公訴,法官必須全程主導證據的調查,主動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民眾看到的是法官不斷地以對立的立場質問被告,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證,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產生嚴重的混淆,審判的公正性也因此飽受人民的懷疑。司法院有鑑於此,根據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共識與結論,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重點在於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的舉證責任,法庭的證據調查活動,是由當事人來主導,法院只在事實真相有待澄清,或者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以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才發動職權調查證據。「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除了可以釐清法官與檢察官的權責分際、彰顯公平法院的理念外,更有助於「發見真實」。因為按照檢察制度的分工,檢察官可以聯合偵查犯罪,有權力指揮調度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蒐集犯罪證據,所以檢察官應該最能夠掌握被告的犯罪事證,在制度設計上,自然應該讓檢察官負起實質的舉證責任。另外,被告是不是成立犯罪,關係到被告自己的生命、自由、財產及名譽,從何處蒐集有利的證據供法院調查,被告當然最為清楚,也最為積極。所以作為法院裁判基礎的證據,自然是由當事人提出最為適當,只有在當事人的舉證沒有能夠讓法院形成心證,或者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及被告重大利益時,法院才需要介入調查,以發見真實。而這樣的制度設計保留了職權主義的優點,與美國刑事審判使用陪審制或日本刑事訴訟法只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有所差別,其出發點完全是考量我國的國情及歷史文化背景,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實質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也因此我們稱它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具體整理司法院之描述,我們可以知悉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其基礎精神乃貫徹無罪推定原則,而透過落實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與蒞庭公訴為改革重心,並透過法庭證據調查方式之修正,使法官回歸公正第三人之審判角色,而由當事人主導證據之調查。因此,其特點為:

1.以無罪推定原則為理念基礎。

2.落實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推動交互詰問制度。

3.證據調查由當事人主導,法官屬於公正客觀之第三人。

故與所稱落實司法獨立之選項較無具體關係。


  C  22. 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偵訊過程經權利告知後,犯嫌要求委任辯護人,辯護人亦已到場。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犯罪嫌疑人可於警察實施詢問前,與辯護人接見4小時

B)警察因偵查之必要,可以將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隔離

C)警察偵訊過程中,辯護人可建議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

D)警察偵訊過程,可以偵查不公開為由,禁止辯護人在場。

【解析】依據刑訴法第245條之規定:

Ⅰ偵查,不公開之。

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Ⅳ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Ⅴ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依據本題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已經告知警方委任辯護人之事實,且辯護人已經到場者。則除非有法定除外事由,即應許辯護人在場並給予當事人必要之協助與建議。

 

  B  23.有關犯罪偵查過程檢察官訊問證人制作之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命在場律師簽名(B)屬於供述證據(C)非屬傳聞證據(D)仍須補強證據。

【解析】如以是否屬於人之供述而區分證據之類型,則可將證據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所謂的供述證據,乃指以人之供述內容作為證據者,亦即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並包括附麗於書面為陳述之情形,例如筆錄。

 故本題檢察官訊問證人製作之筆錄,乃屬於供述證據。

 

  B  24 .刑事訴訟法第88條關於「現行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有適用

B)犯罪發生即時發覺

C)有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者,才有適用

D)適用於重大危害治安之犯罪。

【解析】依據刑訴法第88條之規定,,所謂的現行犯與準現行犯乃包括:

Ⅰ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Ⅱ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本條第2項規定乃為第1項規定之立法解釋,而第3項規定則為準現行犯之客觀要件。故僅有選項(B)符合本條之要件。

 

  A  25.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罪事實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B)無罪事實被告應負舉證責任(C)有罪事實法官應負舉證責任(D)真實發現法官應負舉證責任。

【解析】依據刑訴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乃無罪推定原則之規定。而依據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乃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故本題選項正確之描述應為:

A)正確。

B)被告受無罪推定,無須證明自己無罪。

C)有罪(犯罪)事實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D)法院應依當事人主張之證據與證據加以判斷、調查,以促成真實之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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