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網路方便,所以有許多考生會上網找資料來幫助自己解題。

例如奇摩知識、阿摩題庫或是維基百科;在相關法律資料的網站中,立法院的立法資料數位內容,也是我們常見的基本範圍。

但是,有許多資料的認識或其本身都是片面的,尤其是如果將相關概念放在一起時,會發現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實務的具體認識;

兩者常常有不能謀合之情形。因此在認識上也可能會發生具體問題。

支票與遠期支票得撤銷付款委託,在102年的臺銀與高雄銀行的新進人員綜合科目中都出題,雖然難度是臺銀較為困難;

但其實撤銷付款委託的概念,應該是一貫的,亦即,依據票據法第135條與第130條的規定加以操作才正確。

我們先從高雄銀行的試題看起:

54.有關票據撤銷付款委託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02年高雄銀行新進人員綜合科目第54題)

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內,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後,不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本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後,不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本票發票人得隨時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依據現行票據法第135條關於支票撤銷付款委託之期間限制,乃規定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此處所稱期限,即為第130條所規定之付款提示期限。

而按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2個月內。 

既然第130條明確規定「發票日」後之一定付款提示期限內不得為撤銷付款之委託,因此在判斷支票之撤銷付款委託時,不論係一般支票或遠期支票,均應依據第135條與本條之規定辦理。

基於這樣的認識,上述第54題可以解析如下:
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內,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支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後,不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解析】
①、②部分的正確解答,為支票於付款提示期限內,不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因此①、②都錯誤。

本票發票人於提示期限後,不得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本票發票人得隨時聲請撤銷付款之委託。
【解析】
票據法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之票據責任,乃與匯票承兌人相同,均負擔保付款之責任,乃由其本人負責。因此,既然票據法並無具體限制本票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之時期,而票據責任又由本票發票人自負,故本票發票人自得隨時撤銷付款之委託。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4】。

這一題可以認為是測驗第135條與第130條基本認識的題型,雖然對於本票部分稍有引伸,但是只要基本觀念正確,應該尚能順利解出。

那麼,關於遠期支票部分,應當如何理解方為正確,常常會發生問題。這時候我們要學一點票據法的修正理由:

民國62年5月15日票據法第135條修正,將原本條文修正為現在的內容,即:「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修正理由是這樣說的:
1.支票無論遺失或被盜,均可依本法第18條(即止付通知)規定辦理,無須依第130條所定期限內撤銷付款委託之必要。
2.至於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支票者,依本法第14條已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此時亦祇可由原執票人聲請對該取得人為假處分(參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4條)以資解決,自不宜由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否則票據為流通證券,對以後因善意取得票據之後執票人將失保障,故本條應加修正。
3.規定准許以未屆至日期為發票日之支票(即遠期支票),發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以排除法律對遠期支票之保護,庶幾(乃期待)使債務人對於遠期支票減少興趣,而願選擇可以逕受強制執行之本票,以導票據使用於正軌。

上述3.的描述,其實就是誤導考生的元凶。如果仔細觀察第130條與第135條之規定,其實並沒有區別一般支票或遠期支票。梁宇賢教授在說明第130條與第135條之關係時,原本就說明得很清楚:
「依票據法第135條規定:『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其目的乃在促進票據之流通與保障交易之安全。‥‥‥所謂第130條所定期限,即指支票執票人為付款提示之期限。所謂撤銷付款委託,乃指撤銷某一張支票之付款指示而言,並非撤銷付款人與發票人存戶間所訂之契約。票據法第130條之設,為支票所獨有,係對撤銷付款委託所加之限制;因此必於提示期限屆滿後,始得撤銷。」

修正理由的表達並未完足,其實修正理由應該是要說:如果發票人(即修正理由中所稱之債務人),想要以遠期支票支付債務時,必須承擔要在票載發票日之後才能撤銷付款委託之風險,所以如果謀求債務之儘速解決,選擇可以受強制執行之本票會比較便利,債權人也會希望債務人開本票以償付債務。

但事實上,這個描述是相互矛盾的,因為債務人(發票人)與債權人(執票人)之立場相反,而且選擇何種票據以償付債務,是債務人的自由,根本不需要修正理由去處理這個問題,因此修正理由的說明,完全錯誤而不值得採信。

如依據第135條與第130條之規定,正確的理解方式應為:

遠期支票之發票人於實際發票日後,經票載發票日至提示期限內,此段時間,發票人不得向付款人對該支票撤銷付款之委託。

以這個概念來理解臺灣銀行的考題,才能選出正確解答。

下回分曉,請記得繼續收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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