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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一直為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之主因,且為死亡交通事故之首要肇因,故政府與民間均持續關注此一交通安全議題,透過中央與地方相關機關、單位與民間機構合作,立於交通政策規劃之3E立場,以教育宣導、立法執法與工程管理(3E)三層面進行酒醉駕車防制之政策規劃時,可具體將其內容說明如下:

(一)教育宣導

立於酒駕零容忍,全面改變酒後駕車惡習之立場,教育與宣導工作,應為全面性防治酒駕策略之主軸。策略上乃包括:

1.建全交通安全宣導團:

1)建立宣導團,到各學校、團體、社區等,進行交通安全之各項宣導、座談活動。

2)明訂宣導團之成立宗旨、成員組成、組織制度、專業訓練、考核等相關規範,並落實執行。

2.成立專屬之基金會,專事於酒醉駕車與相關道路交通安全議題之宣導工作。

3.結合社團活動宣導(如扶輪社、獅子會、青商會、同鄉會、體育會、社區發展協會等舉辦活動時宣導)。

4.結合村里鄰辦公室等社區活動或治安會報,辦理宣導活動。

5.鼓勵保險公司、公司企業、社團法人、財團等,捐贈酒駕防制之經費或器材。

6.協調飲酒場所宣導並提醒民眾酒後不開車。推動餐飲營業場所提供酒測器供顧客使用;同時,透過社會與一般教育機構,改善勸酒文化與無酒不歡之社會意識。

7.善用文宣通路宣導:

1)妥善利用各種文宣通路及時段,透過大眾廣播媒體之宣導、社群網站與公眾活動,對全民進行社會教育。

2)可考慮參照德國、日本與泰國之經驗,辦理類比駕駛之酒駕體驗方式,使體驗者知悉酒醉駕車之危險性。

8.加強學校教育宣導活動:

1)強化各級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尤其要在高中、高職大專院校新生訓練時加強酒駕案例與防治方式之宣導。

2)將酒駕防制融入教學計畫中。

3)辦理專業人士蒞校專題演講。

 (二)立法、執法與監理

1.強化對於酒駕行為之法律責任

1)刑法第1853條已經規範對於酒醉駕車之明確標準,以體現酒駕零容忍之政策。然由於刑事處罰乃最後之手段,仍要透過其他具體作為整體防制酒醉駕車行為。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對於酒醉駕車之行政罰與酒測標準均已強化吊扣駕照、牌照或保管車輛之措施,如能透過執法上之教育與落實,可望有效改善酒醉駕車之情形。

3)透過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與計程車業相關法規,賦予代駕業務法律基礎,並具體推展指定駕駛與代客駕駛之法制規劃。

2.嚴格酒醉駕車之執法與臨檢作為

1)妥善規劃酒測勤務:規劃於易肇事時段、地點加強酒測。適當規劃白天執行酒測勤務;並系統性規劃酒駕取締勤務。

2)強化酒駕執法設備:辦理酒測器管理檢核計畫。建立酒測器共同採購標準。增購酒測器,以供各項警察勤務之用:同時可規劃搭配ITS系統之運用,透過以車追人之方式,確保酒醉駕車肇事者不致逃逸,使其負擔法律責任。

3)其他執法作為可包括:

提高取締酒駕的績效獎勵,並即刻將酒駕行為人移送地檢署偵辦。

落實酒駕執法之標準作業程序,保障民眾之基本人權。

善用各種道路安全設施與設備,保障執法人員之安全。

3.貫徹酒駕行為人之相關監理工作

1)落實酒駕者道安講習:

建立道安講習之教學手冊。

統一要求講習之基本時數與考試。

持續充實道安講習之講員陣容。

2)強化考、換照之審核:

考照實應增加酒駕影響安全之試驗題。

吊銷駕照重新考領時,應特別施予酒駕安全教育課程。

(三)工程、管理與行政協調

1.先進運具工程科技之運用

1)善用運輸科技,學習先進國家採取對於酒醉駕車或有前科者裝置車輛酒精鎖或車牌辨識追蹤系統,持續管制並追蹤酒醉駕車者是否已經完全改善駕駛習慣。

2)對於有酒駕紀錄或前科者,進行醫學心理測試,測試其性格與思維是否正常,以具體評估駕駛人是否具備繼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心理適格。

3)持續推動大客車與大貨車駕駛出車前之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並落實記錄與查核。

最後,由於酒駕防制整體工作需透過中央與地方交通、警政、教育、衛生與其他相關機關之跨部門合作,方能達到策略上之全面成效,故可加強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之會議功能,強化跨部會道安工作之討論與協調,並強化各直轄市、縣(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之會議功能,強化各單位、各鄉鎮區間關於道安工作之討論與協調,以達成零酒駕之道路交通安全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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