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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依然維持線上解題的質量。

公民投票、計畫經濟、機會成本、社會資本、涵化、行政訴訟審級制度、市場失靈、地方稅…等是不是幾乎都從講義的內容原封不動地出題?

其他的題目,在難度上亦不算困難,只要能熟讀上課講義,把題目好好練習完成,應該可以取得不錯分數。

明天還有事務管理與養路工程,請考生們還是回歸講義,好好地將各章要點進行複習,看來今年鐵路公民不會難。

不過,運輸營業公民第21題,老師覺得應該要送分。題目是這樣:

(     )請問各鄉(鎮、市、區)公所所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可以辦理下列那些事項的調解?①民事事件②勞資爭議③告訴乃論刑事事件④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老師在上課講義裡也說明過,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之規定: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
一、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因此,第一重選項的①、③一定是對的。而非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就是公訴罪,通常乃由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是屬於刑事訴訟案件,我們稱做欠缺可調解性,因此裡頭有④的選項一定是錯誤的。

這樣篩選下來,只有(A)是正確答案。

但是勞資爭議之調解,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之規定:
1.依據本法第9條之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2.其調解方式, 依據本法第11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1)指派調解人。
(2)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
 
這裡所稱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4條,乃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因此其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與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適用之法律,並不相同。我們也可以說,勞資爭議處理法與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規定,前者應該是特別法,因此勞資爭議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規定。

題目看起來是描述鄉鎮市調解條例的情況,因此如果從鄉鎮市調解條例的觀點來理解,最標準的答案,應該只有①③

因此,這一題確實有送分的空間;但如果出題老師的目的是要測驗考生是否具備選擇最佳的基本思維,這一題也不能算錯。

這35題中,僅有這一題為爭議題;其他的題目均屬明確,考選部第一輪公布之標準答案,預計應該會跟老師在鼎文公告之解題答案相同。

需要解題答案的,可參照下述網頁:

http://www.ezexam.com.tw/instantans-15.aspx

大家,堅持下去;你們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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