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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比較說明題對於 一般考生來說,因為客觀上有時間的限制,而主觀上有時連基礎名詞定義都沒有能準確熟記與運用,因此往往成為答題時的黑洞。

我們用底下這一題來說明一下如何處理這一類的題目。

何謂「行政指導」?何謂「行政監督」?二者有何異同之處?(
25分,101年原民四等交通行政「交通行政概要」第2題)


【解題要領】兩者雖然都是抽象的概念,但是在掌握上,行政指導本身乃來自於行政程序法第
165條之規定,於同法第166條、第167條均有相關規定。而行政監督則有行政學與法律學上之交錯,而交通行政中所說之行政監督,除了一般行政學所稱行政監督之外,尚包括國家機關對於交通事業之監督,因此在處理上比較不容易切入。這時候,我們要依據題旨明確地先從定義切入,然後分點進行異同之比較。

【擬答提示】

(一)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為行政程序法中所明文規定六大行政行為之一類。所謂行政指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5條之規定,乃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故其核心要件,乃包括:

1.一定行政目的之達成;

2.其方式乃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

3.對象為特定人。

(二)行政監督

而所謂的行政監督,依據一般之定義,可分為監督內涵、具體內容與監督原則來加以說明。其定義,乃指上位者(或機關)對下位者(或機關)所作工作,進行之視察與考核工作。學者杜賽(W. R. Van Dersal)將其稱為:運用權威,與一個組織或團體裏的人,以最有效的共同協力,使工作得以完成的一種藝術。

1監督的內涵:

1)有特定具體的對象。

2)監督人員在組織中具有正式的權威,通常來自於法律之授權;在一般交通事業中,亦有來自於專業上影響力。

3)監督不只是消極的考核,更具有積極的工作領導作用。

4)監督具有高度的技術性,通常得對於受監督機關、機構或單位之人事、財務、業務或技術進行監督。

2.監督的內容:

1)工作指派:根據人員之學識、才能、能力與經驗分派工作。

2)工作指導:指示下屬工作的程序。

3)工作控制:讓主管藉以了解下屬工作的情況與進度,視其是否與原定計畫方案或是否與組織目標相符。

4)工作考核:具有控制時間、發現人才、淘汰劣才與謀求改進的作用。

3行政監督的原則:

1)命令統一原則。

2)彈性原則:因勢利導。

3)尊重部屬,重視和諧與效率。

4)互信互諒,同時應把握時效。

5)重視例外管理,如所監督事務具有高度專業性時,則應特別注意監督之具體範圍。

(三)行政指導與行政監督之比較

從比較上來看,我們可以具體說明為:

1.相同點

1)對象均得特定,且均為達成一定之目的。

2)行政指導必須注意相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行政監督亦必須遵守法定之限制,不得濫行監督。

3)行政指導不得以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作為對其不利處分之依據,行政監督亦應採取尊重受監督人之方式,同時由於行政監督權本身往往來自於法律之授權,因此行政監督亦應遵守一定之範圍,不得濫行監督而影響整體行政組織之效率。

2.相異點

1)雖同樣具有對象上之特定性,但行政指導本身為向機關外部所為之行政行為;而行政監督就上命下從與行政一體關係而言,乃屬於內部監督行為;而如為交通行政機關對於交通事業之監督,則具有外部監督之效果。

2)行政指導無強制力,亦不得因拒絕指導而產生對於相對人不利之效果;但行政監督如為行政一體關係下之監督或交通行政機關依法對於下級機關所為之適當性與合法性監督,或交通行政主管機關對於交通事業之合法性監督,均得產生不利之效果,以促使受監督人改善,必要時並得施以行政罰。

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指導之目的、內容與負責指導者,同時如受指導人要求交付文書之要求時,原則上即應交付書面。但行政監督則較具有彈性,且為經常性事務;故雖應具有合理之權源,但監督本身乃具有不斷進行而無休止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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