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一直都是交通行政在申論題出題時的主要方式。

我們直接看題目:

試說明「公路法」中「公路」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道路」之定義?兩者有何關係?試說明之。(
25分,101年地特四等交通行政「交通行政概要」第1題)


【解題要領】這一類的題目,會要求考生使用法條的精準度。因此,在這一類的題目中,必須要熟記交通法規專有名詞的定義、內容與條號。而在精準地表現出這些部分之後,就要論述專有名詞之間的關係,以完全達成出題老師的要求。

【擬答提示】

(一)公路法中所稱公路之定義

依據公路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公路,乃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而依據本條第2款至第5款之規定,我國公路範圍中所稱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者,其定義分別如下:

1.國道:指聯絡二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2.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3.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4.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5.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道路之定義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道路,乃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公路與道路之具體關係

透過上述之定義,我們可以發現,依據行政法原理中對於公物與公營造物之概念區別,公路法中之公路,在規範要件上重視建造、管理與養護,雖條文中規定有供車輛通行之要件,但在性質上較偏向公物。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2條之規定,公路總局掌理之事項,乃包括公路之工程規劃、勘查、測量新闢、改善工程、養護等主要事項,因此著重在硬體之部分。

而依據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定義之道路,所重視者乃用路人與公路或其他道路之利用關係,因此具有公營造物之性質;在範圍上,可以包括公路法所規定之公路,只要有人車通行者,通常都可以認為屬於道路之範圍,故道路之範圍在管制上即能包括公路之範圍。因此,公路與道路之間的關係,亦可理解為公物與公營造物之間的關係;前者為公物取向,而後者則為重視用路人利用關係之公營造物取向。

記得,不論是寫「異同」或是「關係」,都要從本質的部分去切入,因此定義一定要盡可能熟記並能順利輸出在答案卷上。

我們會繼續處理基礎題型的解題範例,大家加油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ingwenta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