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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民法相同,可以說是存在於人類歷史中最古老的法律之一。

學習現代刑法的第1個階段,是先理解刑罰權的基本概念。

我們不講深刻的學說與要件,老師一直在強調,只要能派上用場,就足夠了。

因此,對於公民來說,刑罰權的意義,指的是處罰犯罪行為與矯治犯罪行為人的權力。

在以前的時代裡,因為法律允許復仇,因此人民在一定條件下是具有刑罰權的。

然而,在人性尊嚴與基本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慢慢被建立之後,不經過審判程序而徇私復仇之情形,不能見容於法治社會。

因此,國家將刑罰權收入公權力之內容中,所以我們會說:

避免徇私復仇,人民不具刑罰權;

基於主權與人民授權,國家專有實施刑罰權之權力。

但是,國家將人民的刑罰權收回,而由國家行使者,有優點也有缺點,我們在出題上將其稱為國家專有刑罰權之雙面刃:

優點:保障人民的各種利益與自由,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與個人不受犯罪侵害,同時能透過刑罰與其他矯正措施促進受刑人之再社會化,達到「刑期無刑」之目的。刑期無刑,指的就是希望透過刑罰之實施,最終使得人民能自發性地遵守法律,而建構一個不需要再有刑罰的社會。

缺點:如果對於刑罰規範任意地加以類推適用或是濫用,就會對於人民之自由權利造成不當地限制與侵害。刑罰權如果欠缺了界線,可能就會淪為主政者打擊或剷除異己的工具。因此,在實體法方面,我們會用罪刑法定原則來限制刑法之使用;而在程序法方面,則除了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外,也必須貫徹對於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以保護人民不受不當之侵害。

我們在國家考試的試題中,經常可以看見這些基礎概念的題型,例如101年地特五等一般行政公民與英文第30題,就是很典型的試題:

(   )◎我國刑法第32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必須依此法條量刑,不得處罰超過法條規定之內容。請問這是強調何種原則?
(A)罪刑法定
(B)一罪不二罰
(C)不溯及既往
(D)類推解釋。

想順利解開這一題,我們就需要理解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而其內涵乃包括:
1.不溯及既往原則。
2.罪刑明確性原則。
3.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4.禁止習慣法原則。
5.禁止絕對不定期刑原則。

因此本題是在描述法官判決時應依據法律,明確罪刑之量定,本題答案自然選(A)。

我們的記憶口訣為了能兼顧記憶的強度,採取這樣的方式:

有法律才有刑罰;罪刑要明確。
不要類推、溯及、習慣法;
絕對不定期刑也不要。

絕對不定期刑是指刑罰的種類與範圍沒有具體明確地規定,在刑罰的量定上就會流於法官恣意,所以當然不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絕對不定期刑的情況,我們假設天龍國的刑法第32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讀起來好像沒有問題,但其實這個條文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因為,行為人到底犯竊盜罪要處幾年有期徒刑,根本就沒有具體範圍。

所以,法官可以對竊取輕微財物之被告處以重刑,卻同樣可以對竊取龐大動產利益而劫富濟貧之人處以輕刑;

但不論是哪一種情況,都將使得人民無所適從,因此有害於罪刑法定原則。

這是第一個要學習的部分,也是基礎考點中最重要的部分,請各位務必熟悉。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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