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依據行政院勞委會的官方新聞稿,說明了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54-1條的立場。勞委會指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102年8月13日前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依該會規劃,未來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僅需經「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由專業醫療團隊依被保險人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減損、職業、年齡等,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已可評估勞工失能程度是否符合請領年金之條件,而「職業輔導評量」旨在協助失能者適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有職業輔導評量規定,勞工若有服務需求,可依該法規定辦理。本次修正勞保條例刪除職業輔導評量之規定,勞委會預估於被保險人請領失能年金時約可縮短38天需經職業輔導評量之評估時間,及時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
 
我們看一下新修條文與原條文的修正對照表:

新修條文

原有條文

54-1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刪除職業輔導評量部分

前項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54-1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這個部分單獨成為一題的機率不大,因此建議考生以熟悉條文為主,在判斷題目時注意選項即可。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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