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理解了行政法律關係之後,我們就要學習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

其實,在一般學習的時候,這個部分的概念,似乎都是聽的懂,但是判斷的時候卻會發生微妙的誤差。

就法律關係而言,如同我們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對於行政處分之理解,乃行政機關依法就公法上特定事件所謂之具體決定;

而在國家考試的出題趨勢中,不論實例題或申論題,都會加入特定人之元素,亦即在一般出題的理解上,除了公物之設定、使用、變更與廢止之外;

行政處分通常具有相對人,乃對於特定之相對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力之行政行為。

亦即: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人民。

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以行政法律關係之發生而言,行政機關與人民都是法律關係的主體。101年移民行政三等的行政法測驗題第13題就出現過這樣的題型:

(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主體?
(A)未成年人
(B)財政部關稅總局人事室
(C)法務部
(D)甲股份有限公司。

從上一篇的行政法律關係基礎定義來看,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可以大略區別為:
1.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公法人;
2.行政機關;
3.人民,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4.雖不具公法人之地位,屬於公營造物之性質,仍得為行政主體;如公立學校,亦得為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

從題目本身的條件來看,選項(A)、(C)、(D)均符合行政法律關係主體之描述。而選項(B)的財政部關稅總局人事室,由於僅屬於內部單位;

不具備行政機關之性質,因此不得作為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

之後,從國家考試的角度來觀察,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在出題上會稍微被簡化,而強調行政主體的概念。依據一般學說的分類,會將其分為狹義的行政主體與廣義的行政主體。而這個概念就會受到行政組織概念之支配與影響,因為不論是廣義或狹義,行政主體的概念與行政組織之概念,均會發生一定程度之連結。

因此,下一節我們就會處理「行政主體」之概念;還請大家繼續服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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