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篇,但也可以說不是接續上一篇。這裡要講解一個獨立的概念。

公權力行政在國家考試中的基本概念,相信大家大致上都已經清楚了。不過,有一個比較細微的地方還沒有處理到。

「公權力行為」與「公權力行政」的概念如果出現在同一張考卷上,要如何去處理、判斷?

這個現象就出現在99年普考各類科的行政法第8題與第9題;我們可以直接看題目:

(     )8.下列何者屬於公權力行政
(A)行政機關提供氣象、H1N1等資訊給民眾
(B)政府對民眾提供住宅貨款
(C)臺灣中油公司對民眾之售油營利行為
(D)行政機關採購公務所需用品。

(     )9.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行為
(A)行政機關將清潔工作委託清潔公司處理
(B)行政機關與旅行社簽約辦理員工旅遊
(C)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業者辦理商品檢驗業務
(D)行政機關向人民租賃辦公廳舍。

我們可以發現,這2題其實沒有多大不同,運用公權力行政的基礎概念與上一篇中所提到的積極與消極判斷標準,就能清楚判斷出;

第8題要選(A),而第9題要選(C)。

一般在處理第9題的解析時,會描述成受託行使公權力;用比較簡單的話來說,就是行政機關為了要便於行使公權力,而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私人或企業來行使,就如同交通行政中我們常常提到的,公路監理機關將審驗汽車,確保行車安全之權限,委託民間的汽車修理廠或檢驗廠來辦理汽車審驗事務。

在這樣的情形下,雖然是由民間企業或是個人來代替原本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但仍然屬於公權力行為,而應判斷為公權力行政之一環,符合「管制」之要件,因此第9題選擇公權力委託之解答,是正確的。

也就是說,公權力行為,在國家考試中可以認為就是在測驗公權力行政之具體表現;因此,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公權力委託,屬於公權力行為,自然也屬於公權力行政之表現方式。

強化了這個部分的概念之後,對於我們緊接著要理解私經濟行政與私經濟行為,將有積極之助益。

我們下回見!請繼續服用,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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