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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修正了上一篇的內容,因為輸入法有所不同,所以內容上雖然沒有具體問題,但是格式上要稍微修正一下。

上一篇所介紹的公權力行政,不知道各位是否已經熟悉其概念?

學說上雖然介紹了很多理論,但似乎對於實際上的測驗題無法提供更多的幫助,不如我們直接看題目,再切入理論之中加以說明,會比較妥當。

接續上一篇的概念,公權力行政判斷的核心標準,其實就在於國家或行政機關為了達成行政目的而為行政行為時,是否居於「高權」之地位。

亦即,是否對於人民、市場或其他行政相關事項居於上位或是管制之關係,只要能夠正確觀察這個部分,通常就能判斷出正確答案。

而在國家考試的出題中,除了「定義」的題目之外,出現最多的就是實例判斷的類型。我們可以看99年高考三級各類科行政法第4題:

( )◎下列國家行為中,何者屬於公權力行政?
(A)為維持匯率穩定而進行外匯操作之買賣
(B)為使國營企業移轉民營而出售政府持股
(C)交通警察駕警車附勤務現場途中撞傷人
(D)公共汽車管理處對大眾提供之交通服務

這一題出題的核心意義,其實是希望考生能夠準確地區別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實例類型。

要判斷這一題,要先釐清一件事;就是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相同點,都是為了達成一定之行政目的;

即使僅是最微小的行政目的或是幾乎不具有公法上性質的目的。

因此,如果僅從行政目的加以觀察,其實根本無法判斷,這也是考生在判斷上的第一個盲點。

我們也可以說,高權的判斷關鍵,在於「管制」與「秩序」。

以這個觀點來看這一題,就會發現:
(A)維持匯率穩定是為了達成市場穩定之行政目的,但是國家並沒有立於高權地位而採取強制措施干預匯率市場;反而透過利用市場機制而操作外匯買賣以達成上述目的;因此本選項並非公權力行政,而為私經濟行政。
(B)本選項之行政目的為國營事業民營化。同樣地,國家採取私法上的方式,進入市場出售持股,與欲承購股份之相對人立於同樣之地位,因此並非公權力行政,乃私經濟行政行為。
(C)交通警察之勤務,乃為維持交通秩序之警察行政行為;警察行政行為在定位上幾乎乃為純粹之國家高權行為,因此本選項為公權力行政無疑。同時,由於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者,會發生國家賠償之問題,選項中提到附勤務現場途中撞傷人,更可佐證出題老師希望考生能判斷出此為公權力行政之類型。
(D)都市交通運輸服務之提供,乃最典型的私經濟行政類型;其目的乃為達成運輸服務之行政目的。其他如公立醫療院所對於人民所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亦屬於此類型態。

因此,我們也可以換一個角度來說明,只要政府是立於服務提供者或市場參與者之地位,而並非基於行政管制之高權地位時,亦不屬於公權力行政之範圍;而屬於私經濟行政之範圍。

透過上述的觀察,我們可以統整「公權力行政」在判斷上的基礎概念:
1.公權力行政與高權地位息息相關;
2.高權的內涵,包括「管制」與「秩序」;
3.不論是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都是為了達成一定之行政目的,因此不能僅透過行政目的之描述加以判斷。
4.如果國家或行政機關進入市場或是民間,立於與一般人民或企業、公司相同之地位,則在國家考試時傾向將其判斷為私經濟行政的機率較高。

上述的1至3點,是正面的判斷基準,而第4點則是反面的判斷基準。善加運用這樣的概念,大多數的題目就能準確地判斷出解答。

下一篇,我們就來處理私經濟行政的定義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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