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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期日與期間,其實考生面對的問題,是民法的規定與我們一般生活上的感受不同。

例如我們在民國102年1月31日向店家訂購年貨,約定3天後交貨;

像這種情形,一般沒有讀過民法總則的考生通常會覺得,這樣的話,就是從1月31日開始計算3天,那當然是2月2日。

不過,依據民法之規定,如果用日來決定期間者,其計算方式就不是上述的方式了。

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所以,既然與店家約定交付年貨的期間,是用3天的時間來當作期間,亦即屬於法條中所稱以日定期間者;

所以,1月31日這一天不能算入3天的期間中,要從2月1日起算,算到第3天,也就是2月3日。

那麼,再進一步去理解,既然知道是2月3日為滿期,那麼是在2月3日的什麼時間為滿期呢?

依據民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

換句話說,既然上述情形是以3日為期間,那麼已經計算出2月3日為期間之終止(即終期)者;

依據本項之規定,即以2月3日的午夜12時(即24小時制的24:00)為期間之終期。

因此,店家交付該年貨之最後期限,就是2月3日的24:00;

比較值得關注的部分,就是一旦超過這個時間,就會有給付遲延的問題發生。

發現了嗎?考試,不是在考一般的認識,而是在考透過法條去解釋一般常見的現象。

期日與期間,僅有5條;但是卻是殺手級的考點。

請先熟悉上述概念與說明,明天我們開始按照條文與定義具體說明期日與期間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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