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第33題,老師也選錯了。

題目是這樣的:

下列何者非褫奪公權褫奪之資格?
(A)為公務員之資格(B)候選人之資格(C)行使選舉權之資格(D)為社團法人代表之資格。

題目並沒有要求考生僅從刑法來判斷,因此應依據我國整體之法規範目的加以觀察。

一般關於社團法人代表人之規定,均限制被褫奪公權者,不得擔任社團法人之代表人;

因此,受褫奪公權者,依題意,任社團法人代表人之「資格」;雖非公權,但仍然受具體剝奪,因此(D)不該是標準答案。

選項(C),褫奪公權者雖被剝奪被選舉權,但是選舉權(即投票權)之行使,未受剝奪,仍得行使。

這也是當初刑法修正褫奪公權時最核心之修正所在。

看來,可能是出題老師是把舊題目重複貼上,不夠謹慎仔細;也沒有檢查法規修正的重點。

這一題,可以爭議看看,說不定能拿到分數喔。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ingwenta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