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貼上21-25題。

  D  21.甲騎機車經過臺北市區,因路面坑洞不平,致摔車受傷,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喝酒所以臺北市政府不必負任何國家賠償責任

B)臺北市政府得主張該馬路屬未徵收之私有巷道(或既成巷道),所以不必賠償甲之損害

C)因為臺北市連日豪雨3天,所以屬不可抗力的坑洞,臺北市政府不須負責賠償

D)甲須與臺北市政府協議不成後,始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解析】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一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乃負無過失責任,因此甲得請求賠償;如果協議不成者,即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見國賠法第10條與第11條)

  D  22.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之權利?

A)身分保障(B)休假(C)結社(D)調職。

【解析】公務員之權利可分別說明如下:

1.身分保障權:謂公務員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受撤職、免職或其他處分之權利。

2.俸給權:俸給為公務員關係存續中,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公務員所負擔之公法上金錢債務,亦即公務員對行政主體一方之金錢請求權。一般來說,公務員之俸給分為本俸、年功俸及加給三種,本俸之區分稱為俸級。年功俸指已晉敍至某一官等或職等本俸最高級,但礙於無適當空缺職位或公務員本身資格能力之限制,無法調升其官等或職等時,以敍年功俸方式作為考績上之獎勵。至於加給,則可分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係分別對主管人員職責繁重或危險性工作人員、科技或專業人員,以及在邊遠、特殊地區或國外服務者加發之給付。

3.退休金權:退休金係公務員年老或其他原因不堪任職,而自現職中退休時,得向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請求之金錢給付。

4.保險金權:保險金係公務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公務員或其受益人受領之金錢或其他給付。

5.撫卹金權:撫卹金係公務員在職病故、意外或因公死亡時,給與其遺族之金錢給付。

6.休假權:休假指公務員連續服務相當期間後,於每年之中得享有休閒渡假之日數。

7.結社權:結社權謂公務員得組成及參與代表其利益之團體的權利。

8.費用請求權:公務員因執行職務,支出之必要費用,有請求服務機關支付之權利。

  C  23.下列行政行為,何者得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A)對交通違規者處罰鍰(B)對亂貼廣告者處罰鍰(C)補助機關編制內員工進修學費補助(D)對商店課徵營業稅。

【解析】這個應該很明確不需要另外解析了吧?原則上是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行為才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所以(C)當然是最妥當的答案。

  C  24.下述何者非屬交通行政機關?(A)新北市政府交通局(B)交通部民用航空局(C)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D)交通部航港局。

【解析】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質為國營公司,而非法律意義上之行政機關。以航空業務之公權力行使而言,最主要的交通行政主管機關,乃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C  25.當事人如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器適航證書者,依法應如何處罰?(A)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民航局撤銷該證書(B)由民航局撤銷該證書,施用詐術部分依據刑法之規定辦理(C)依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並由民航局撤銷其證書(D)依刑法詐欺罪加以處罰,並處以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民航局撤銷其證書。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6條之規定:

Ⅰ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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