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們久等了,這是第11-15題的部分。

部落格的字數限制很煩人吶…

   C   11.政府在港埠設置「加工出口區」的目的通常是著眼於港埠的何種功能?

A)商務功能 B)工業功能 C)轉運功能 D)服務功能。

 【解析】港埠設置加工出口區,最早以高雄港為始。一開始的時候,其實是強調「加工」之功能,亦即與工業功能有密切關係。但是自1997年之後,為因應倉儲轉運業務需要,增加倉儲轉運業與其他各類相關業別。因此,從答案上來看,最妥當的答案是轉運功能。

    D  12.依據我國民用航空法之定義,以飛機從事消防搜救、救護係屬何種行業?

A)航空運輸業 B)專業航空業 C)特殊航空業 D)普通航空業。

【解析】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第12款之規定;普通航空業,乃指以航空器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外之飛航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包括空中遊覽、勘察、照測、消防、搜尋、救護、拖吊、噴灑、拖靶勤務、商務專機及其他經核准之飛航業務。

    A  13.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A)命令歇業 B)限制或停止營業 C)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D)吊扣證照。

【解析】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歇業屬於「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不是屬於「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D  14.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束屬於即時強制之方法(B)怠金與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之方法(C)扣留動產或收繳證照是直接強制之方法 D)拘留、管束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方法。

【解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之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而依據本條第2項之規定,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因此,對人之拘留、管束乃屬於即時強制之方法,不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方法。

    A  15.下列那一事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所受理之民事事件之調解程序

B)對於交通違規事件,作成罰鍰處分

C)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限期命其改正

D)戶政機關所受理之人民申請更改姓名的事件。

【解析】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1.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2.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3.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4.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5.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6.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7.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8.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為之民事調解程序,即屬法條中所稱之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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