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廖震老師─民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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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會的孩子們完成地特考試之後,一直沒有問他們考試的結果如何。

不是不想知道,而是考完試,大家都疲憊了,不論之後的打算為何,休養生息還是要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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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五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的第15題,從各方面的討論與資料來判斷,似乎還是莫衷一是。

我們直接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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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實例題時,雖然有的同學僅測驗「民法總則」,但是命題老師在設計題目時,有時為了謀求法律關係與要件之完整,會超出民法總則的條文形式範圍來命題。

例如總則第118條所規定之無權處分,與物權編中有關善意受讓之規定,即有非常密切之關係,因此學習無權處分時,自然無法迴避民法物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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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發文之後,班上的同學們有問到民法第1055之1條修正的重點。

所以老師做了一個簡單的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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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與其子B一同前往大豹溪垂釣,B不慎落水,A欲搶救卻因不識水性亦遭溺水,二人不幸同時死亡。A家中有愛妻C與幼女DC在事故當時已經懷胎六個月。(30分,國立台北大學100學年度法律學系2年級民法總則第2題)

(一)試問A之遺產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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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經所有人乙之同意,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乙所有價值7萬元之筆記型電腦一部出賣予善意之丙,並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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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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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老師覺得難度不高,不過一般考生可能會有些誤認,因此可以從最基礎的要件來加以說明。

◎甲男與乙女同居,生下丙男後,二人才結婚。結婚後,又生丁女。若甲以遺囑指定應繼分為丙四分之三,丁四分之一。甲死亡時,遺有積極財產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債務200萬元。請問乙以甲所指定之應繼分侵害其特留分為由,行使扣減權時,繼承人取得之數額各若干?(25分,101年軍法官考試民法第4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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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乙女結婚之後,未有生育,依法收養乙女親戚3歲之A為養子,並經法院認可。後乙女因工作緣故結識丙男,兩人發展戀情,乙女並為丙男生下一B,向甲男謊稱為其親生子女。甲男之後因故與丙女感情疏遠,與丁女有染,丁女並為其生C。某日甲不幸因交通事故身亡,遺留財產新臺幣600萬元,則其遺產應如何繼承?(25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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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直接看題目。記得,計算的時候要依應繼價額,而驗算的時候要依據實際遺產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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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類題目如果概念不夠清楚,很容易就會卡住或是算錯,需要考民法、民法概要、民法親屬與繼承的考生們,請記得好好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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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行為,其實本質上並沒有那麼困難,不過有一些部分還是必須要注意特殊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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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常被學員或是考生問到這一題,為了便利大家理解,所以整理了一下計算的認識基礎與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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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們要來處理民法第1009條與第1011條之規定。先看一個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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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民法親屬最新修正的基礎介紹。比較值得注意的部分,在於立法上肯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屬於一身專屬權,因此剩餘財產分配之結果,不應讓對於經營婚姻欠缺貢獻之債權人享有。這也就是民法第1030-1條第3項立法之背景,如同上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現行第1030-1條第3項規定為:「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這個立法體例,就跟民法中其他規定一身專屬權之規定相同。例如民法第195條第2項關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第195條第1項與第2項之規定,亦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因此,均屬一身專屬權之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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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12月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案,刪除了夫或妻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權利,回歸夫妻財產制應該由當事人自行變動之基礎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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